員工離職當月,單位還需要為其繳納社保嗎?
員工離職當月,單位還需要為其繳納社保嗎?比如員工的最后工作日是7月15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發放時間為每月15日發上月工資。那么7月份的社保,單位還需要為該員工繳納嗎?這個問題,很多員工自己也很納悶,月末入職的或者離職,當月的社保,交還是不交?
很多時候企業會要求職工個人全額承擔當月的社保繳費。
企業給出的理由也總是驚人的相似:公司有規定,當月工作不滿月,社保費個人繳,公司不給繳。
針對員工月初離職社保繳納的解決,也有企業按照內部規定,一般的做法是:在當月15之前離職的員工不為其繳納社保,而在15號之后離職的員工會為其進行社保繳納。
Q:像公司有規定的,是否可以不繳納?
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須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內容不能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內容,視為無效!因此,企業的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
員工離職當月工資如何發放?
企業與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結清勞動者工資。也就是說,即使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約定了工資支付的時間,但是一旦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用人單位應按照《辦法》規定的時間支付勞動者工資。
離職月員工社保是否應當繳納?
《社會保險法》第5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勞動法》規定,當月的工資是由原單位支付,那么在那里上班領取的當月勞動報酬就應該相應的繳納社會保險。
也就是說,只要職工在職1天,企業都要為職工繳納社保,而且不能出現個人承擔企業繳納費用的情況。
該名員工的最后工作日為4月15日,這意味著4月1日至15日期間,單位與該名員工之間仍是勞動用工關系,因此,根據法律規定,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員工繳納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