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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訂!員工離職形式與經濟補償一覽表(11月29日更新)

2024-12-2

一說到離職,大家最關心的就是“賠償”問題,公司無故辭退員工會進行賠償是大家都知道的知識點,那么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還有經濟賠償嗎?

本文知識點超多,都是絕對干貨,建議員工和HR都一起學習起來!

重點提前看:

1.勞動者在主動辭職后能否獲得經濟補償?

2.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還有經濟補償嗎?

3.員工離職經濟補償金應該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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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勞動者在主動辭職后,能否獲得經濟補償?

關于“勞動者在主動辭職后,是否能獲得經濟補償”這個問題,咱們先來看一個案例。

案情回顧

原告王某于2019年4月16日入職某光電公司,從事技工崗位工作。在職期間,該光電公司通過銀行轉賬的形式向王某支付工資,并為原告繳納了社會保險費。

工作3年多后,王某在光電公司人事部門填寫了一份《離職確認書》載明:

◇“本人系現與公司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并在此確認……個人提出,主動申請離職,本人將在勞動關系結束日前完成工作交接和離職手續……”

原告在該確認書“員工簽名確認”一欄簽字確認。

2022年8月,王某向武漢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請求裁決被告向原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2000元。仲裁委駁回王某的全部仲裁請求。后王某不服該裁決,向東湖高新區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

東湖高新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被告提交并由原告簽字確認的《離職確認書》載明,原告系個人主動申請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情形,故對原告主張被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一般而言,大家通常所說的“辭職”是員工要求離職的一種習慣性稱呼,在法律上的規范用詞應為“解除勞動合同”。

在勞動者因個人原因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時,解除理由諸如“家里有事、個人創業”等等,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是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的。同時還要注意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期間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如果未按照上述程序自行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賠償。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存在特定違法行為,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此時,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可無條件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獲得經濟補償金。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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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還有經濟補償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是:在本單位工作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0.5個月工資。

可見,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法定標準就是俗稱的“N”;勞動者主動提出協商解除時,用人單位則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03 員工離職經濟補償金應該怎么算?

一、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在日常工作中,大家都會陷入一個誤區:員工主動離職,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其實不是的,這需要區分員工離職情形。

情形1:公司無過錯,員工無過錯

這種情形下,如果員工是正式員工,只需將辭職意愿以書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到公司即可。

員工提出辭職,只要公司收到書面通知,員工的辭職要求就產生法律效力。

如果公司不存在法律上規定的過錯行為,公司可以在收到辭職通知的30日內的任何一個時間,與員工辦理工作交接和離職手續。

如果員工中途反悔,希望撤回辭職通知,公司有權拒絕員工的反悔申請,并要求員工根據公司的要求辦理工作交接和離職手續。

這種情形下,公司并不需要向員工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員工也不得向公司主張支付經濟補償金。

情形2:公司有過錯,員工無過錯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四十六條的規定,如果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員工是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且主張經濟補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包括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或安排調休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公司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壞員工權益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員工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以上過錯行為時,即使員工主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也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具體的支付標準可查看下表:

最新修訂!員工離職形式與經濟補償一覽表(11月29日更新)1.png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兩種:

情形1:過失性解除

主要是指勞動者因違反了以下幾種情形,用人單位可以不用提前通知并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即: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滿足以下條件,即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能有證據證明對方存在可量化的違規行為,才能使用過失性解除。

情形2:非過失性解除

企業因以下幾種情況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在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的情況下,支付經濟補償金。

即: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崗后仍無法勝任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具體的支付標準可查看下表:

最新修訂!員工離職形式與經濟補償一覽表(11月29日更新)2.png

三、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標準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

違法解除主要包含以下三種情形:

情形1:法律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條件不滿足時,用人單位仍解除勞動合同

主要是指《勞動合同法》中的36條的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法》39條的過失性辭退;《勞動合同法》40/41條的單方預告解除。

情形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

主要是指《勞動合同法》40條單方預告解除,需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一個月工資;《勞動合同法》41條單方預告解除,需提前30天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情形3: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解除

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強行解除主要是指《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當勞動者處于以下幾種情況時,用人單位不得依照過失性解除或經濟裁員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具體的支付標準可查看下表:

最新修訂!員工離職形式與經濟補償一覽表(11月29日更新)3.png

四、離職經濟補償金計算方式

N、N+1、2N都是實踐中約定俗成的一些叫法。以N為例,結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N是工作年限,用來指代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

一、經濟補償金計算公式

1、通用經濟補償金公式=S×N

S: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且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N: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中的月平均工資是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實際平均工資,而不僅僅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基本工資。

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2、代通知金經濟補償金公式=S×N+S(上)×1

N+1:有非錯解除情形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S(上)×1: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3、違法解除賠償金公式=S×2N

2N: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通用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N、N+1、2N的應用

1、N的適用情況

結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N實際為工作年限的代稱,正常情況下的經濟補償都為N。

2、N+1的適用情況

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中的三種情況,會涉及到N+1: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提前30天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合同。

3、2N的適用情況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為2N,比如說,未支付勞動報酬,未繳納社會保險等。

ps:網上有人提出2N+1、2(N+1)等概念,這些并不存在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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