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12月發或1月發,個稅處理一樣嗎?哪個更節稅?
12月1日起,2025年度專項附加扣除正式開始了,每到年末,個稅、年終獎都是各位打工人最關心的事,那么究竟年終獎如何申報更劃算?年終獎12月發或1月發,個稅處理一樣嗎?兩種計稅方式哪個更節稅?
別急,馬上為大家一一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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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提前看
1.年終獎個稅優惠政策介紹
2.年終獎當年12月發放或第二年1月份發放,個稅處理一樣嗎?
3.年終獎“單獨計稅”和“并入綜合所得”,到底怎么選?
4.「Q&A」年終獎重要知識點問答。
大家可以劃到感興趣的部分,直接學習~
01 重大利好,年終獎個稅優惠政策延至2027年底
為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財政部、稅務總局發文明確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原文: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308/t20230828_3904328.htm?from_wecom=1
公告中明確:
1、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小編解讀:
這也就是說,年終獎仍可以選擇兩種計稅方式。
其中單獨計稅方法更適合年薪高年終獎低的朋友,而綜合計稅更適合年薪低年終獎高的朋友。
如果是平時月收入較低,可能連專項附加扣除都無法足額用到,那么把年終獎并到綜合所得里,充分扣除,可能繳稅更低。
而在我們的生活中,大部分人屬于年薪高年終獎低,故而采用綜合計稅的方式需要納更多的稅。
02 年終獎當年12月發放或第二年1月份發放,個稅處理一樣嗎?
不少小伙伴關心,年終獎在今年12月發放或明年1月份發放,個稅處理是否一樣?
如果在今年12月31日前發放,就屬于2024年度的收入,可在2024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期間(2025年3月1日至6月30日)選擇享受單獨計稅優惠政策或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如果在明年1月發放,就屬于2025年度的收入,可在2025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期間(2026年3月1日至6月30日)選擇享受單獨計稅優惠政策或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小編提醒: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包括工作未滿一年的職工),按年度獎金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03 年終獎“單獨計稅”和“并入綜合所得”到底怎么選?
一圖帶您了解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最新政策:
年終獎怎樣申報更節稅?
(1)當年收入(含年終獎)減去6萬元及三險一金、附加扣除等后應納稅所得額≤0
年終獎選擇并入綜合所得更節稅。
(2)當年收入(含年終獎)減去6萬元及三險一金、附加扣除等后應納稅所得額≤36000元
年終獎選擇兩種方式都可以。
(3)當年收入(含年終獎)減去6萬元及三險一金、附加扣除等后應納稅所得額>36000元,由于年終獎單獨申報存在雷區等原因,為使稅負最低,可在年終獎和工資之間進行分配,分配的年終獎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申報。
年終獎選擇單獨申報更節稅。
04 「Q&A」年終獎重點知識問答!
Q:年終獎發不發,由誰說了算?
解答:
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七條規定:“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
根據上述規定,獎金發放與否,既要考慮勞動者的工作業績,又要結合單位增收節支的情況來確定。
從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現行有效的勞動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對最低工資標準、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加班工資等有強制性規定,而對用人單位是否設定年終獎、如何設定等,并沒有強制性要求。
因此,年終獎發放與否以及發放標準,在法律層面上應當屬于單位的分配自主權范疇。
Q:年度期間內離職能否享受?
解答:
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如果員工工作未到12月31日即離職的,用人單位可以不予發放年終獎。
當然,如果年終獎的性質為年薪中的年終發放工資部分,即使員工年度期間內離職的,單位仍應當支付已工作期間的相應部分。例如,某員工月薪2萬元,70%按月發放,30%年終發放,那么該員工當年8月份離職的,單位應當一次性支付離職前的年終發放工資部分。
Q:員工休假能否扣減年終獎?
解答: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p>
因此,在上述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但是對于上述休假期間,單位能否同比例扣減年終獎的問題,實踐中仍然有一定分歧。
”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用工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p>
用人單位是否設立年終獎以激勵員工創造價值,需要用人單位根據自身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自主確定,并根據工作需要,靈活決定其發放標準、范圍和獎勵周期等。
因此,如果用人單位通過制度規定年終獎發放和出勤率掛鉤的,應當屬于分配自主權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