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領導在朋友圈點了贊,法院判決支付加班費
基本事實
小麗原系環球公司單位員工,雙方于2016年3月29日簽訂了期間為2016年3月29日至2019年3月28日的勞動合同,小麗崗位為南通業務代表,實行標準工時制度。
2018年7月16日,小麗至北京市社保稽核部門投訴環球公司公司繳納社保基數不足等問題。
2018年8月,環球公司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給小麗,以小麗未達成7月績效考核為由解除與小麗的勞動關系,該證明書落款時間為2018年8月6日。小麗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6482.2元。環球公司公司職員手冊2.4.4載明“曠工一天者扣除3倍日全額薪酬”。
此外,小麗有自己統計的加班時間明細表,主張其存在休息日加班的事實。小麗同時在法庭提交了加班微信截圖佐證其制作的加班時刻表,該微信截圖顯示的內容系環球公司利用休息時間進行奶粉推廣,并有環球公司單位管理人員點贊。
環球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環球公司不向小麗支付加班費。
一審法院認為
小麗提交了其統計的加班時間明細表,主張其存在休息日加班的事實。環球公司不認可小麗統計的加班時間明細表的真實性,認為小麗未按照公司規定進行申請加班,故不屬于加班。依照環球公司方的陳述,其單位在2018年7月前并未對小麗實行過考勤,故雖然其單位有《員工考勤假期管理規定》等制度對考勤其加班進行管理,但環球公司未舉證證明這些制度是否施行,一審法院對環球公司的抗辯不予采信。小麗同時提交了加班微信截圖佐證其制作的加班時刻表,環球公司認可該微信截圖的真實性,該微信截圖顯示的內容系環球公司利用休息時間進行奶粉推廣,并有環球公司單位管理人員點贊,應認定為加班。小麗提交的加班時間明細表與加班微信截圖的時間基本能夠對應,一審法院對該加班時間明細表予以采信,認定小麗主張的加班事實存在。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息日加班未能在六個月內安排補休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二倍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資,在法定休假日勞動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資。小麗提交的加班時間明細表證明其加班的事實,環球公司未支付小麗加班工資,也未舉證證明安排了補休,應支付小麗加班工資。環球公司并未對小麗加班費的計算基數提出抗辯,一審法院采信小麗的主張,對小麗要求環球公司支付加班費18135.2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上訴人環球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環球公司不向小麗支付加班費。
事實和理由:小麗不存在加班事實,環球公司不應支付小麗加班費。
小麗未按公司制度規定和《勞動合同書》約定申請加班,《員工考勤假期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三)項,《職工手冊》第2.4.3條和《勞動合同書》第十條均規定了加班程序,員工加班應提前填寫《加班申請單》,經上級領導批準后方可加班,否則視為員工自愿加班,不做加班處理。
小麗未提供相應的《加班申請單》及上級領導批準文件,領導在其朋友圈點贊不能視為同意加班,即使存在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事實,其性質也不應認定為加班。小麗亦未提供銷售活動現場照片、顧客購物小票,其提供的朋友圈截圖中未出現本人,不能證明本人在現場。
二審法院認為
盡管環球公司提供了該公司《員工考勤假期管理規定》,但根據該公司代理人一審庭審陳述,公司從未對小麗實行過考勤,該公司也未提交真實全面的考勤記錄。為此,根據小麗提供的微信截圖、付款憑證、參展商手冊等資料、貨款扣帳申請表等材料,以及環球公司管理人員在微信朋友圈點贊等證據,結合小麗的陳述,一審認定小麗存在加班事實,證據充分,判決環球公司支付小麗加班費,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環球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應當駁回;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維持。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19)蘇06民終32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