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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日起,病退政策全面取消

2025-1-6

隨著養老政策的調整,職工養老保險將新增一項補貼,“病退政策”全面取消,“病殘津貼”即將實施。

快來一起深入了解這一政策的核心內容吧!

01 2025年1月起病退政策全部取消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日前聯合印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暫行辦法》。

2025年1月1日起,病退政策全面取消.png

政策全文:

https://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gfxwj/shbx/202410/t20241018_52

7769.html

《通知》中明確:

自2025年1月1日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經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申請按月領取病殘津貼。

《辦法》實施前,參保人員已按規定領取病退、退職待遇,《辦法》實施后原則上繼續領取相關待遇。同時,各地區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休和退職政策,以及相關病退和退職政策停止執行。

02 病退和病殘津貼的區別

病退: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繳納養老保險費累計滿15年且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河北、福建等地還要求必須是國有企業或集體企業的員工工齡滿10年以上才有此待遇。

病殘津貼:退出勞動崗位,按月由社保基金支付一定數額的款項,但員工仍然處于勞動關系體系管理范圍。因為取消了病退養老金,病殘津貼成為病退養老金的替代,覆蓋所有養老保險參保職工,沒有了年齡和最低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限制。

社保 (9).jpg

03 病殘津貼的領取標準和條件

一、病殘津貼的領取標準

病殘津貼的領取標準是基于參保人員待遇領取地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進行計算,相當于提前領取退休金。

基礎養老金計算公式為:每月基礎養老金 =(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 +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 繳費年限 ×1%

二、病殘津貼的領取條件

病殘津貼領取的時間長度和是否需要重新核算與退休時的繳費年限和年齡有關。

1.繳滿最低養老社保年限,且不到5年就夠退休年齡

國家要求各地基本養老金隨生活水平逐年上調,病殘津貼也會逐年上調。病殘津貼領取時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應當辦理退休手續。

病退取消后,領取病殘津貼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應辦理退休手續,基本養老金不再重新計算。符合彈性提前退休的,可申請彈性提前退休,但是這個彈性提前要符合往前彈的規定。

2.已繳滿最低養老社保年限,但離退休5年以上

對于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按照基本養老金全國總體調整比例同步調整。(不同于5年以內的按待遇領取地退休人員政策同步調整)

當參保人員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時,病殘津貼要重新核算,領取病殘津貼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應辦理退休手續,基本養老金不再重新計算。

3.未繳滿最低養老社保年限,且離退休5年以上

參保人員申請病殘津貼時,累計繳費年限未達到基本養老保險的最低繳費年限,病殘津貼就不能一直領到法定退休年齡,遵循多繳多得原則,給予一定得領取月數。且病殘津貼按照基本養老金全國總體調整比例同步調整。

三、病殘津貼參照哪個領取地標準?

參保人員領取病殘津貼,按國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

四、領取采用自愿原則

員工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被鑒定為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既可以選擇醫療期,繼續請病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繳納社保公積金,或者在已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離退休不足5年的前提下一直請病假至法定退休年齡,也可以選擇按月領取病殘津貼。

五、病殘津貼領取期間的社會保險

參保人員領取病殘津貼期間,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如果后續繼續就業并按照國家規定繳費的,自恢復繳費次月起,停發病殘津貼。

社保 (5).jpg

04 如何申領病殘津貼?

一、申領地

為國家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確定的待遇領取地,即應當在待遇領取地申請領取病殘津貼。

二、完喪鑒定機構

待遇領取地或最后參保地地級(設區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

三、鑒定有效期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一年內有效。

怎么算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根據相關規定不可逆轉的慢性腎功能衰竭期;各種代謝性或內分泌疾病、結締組織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導致心、腦、腎、肺、肝等一個以上主要臟器嚴重合并癥,功能不全失代償期等屬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范疇。

四、初次鑒定、再次鑒定

因第一次鑒定不符合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不能領取病殘津貼的,再次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自上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后。

五、復查鑒定

建立病殘津貼定期復查鑒定制度,復查堅定的對象是已經被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領取病殘津貼的人,其目的是監管病殘津貼的支出和領取。

1.經復查鑒定不符合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自做出復查鑒定結論的次月起停發病殘津貼。

2.對于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參加復查鑒定的病殘津貼領取人員,自告知應復查鑒定的60日后停發病殘津貼,經復查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恢復其病殘津貼,自暫停發放之日起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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