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不到一個月就離婚了,還能享受婚假嗎?
案情回顧
2007年8月6日,慕容復入職上海某公司,擔任電氣工程師一職,2017年10月20日開始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慕容復與配偶宋某最早于2004年3月登記結婚,后在2013年8月離婚。2018年5月12日復婚、又在2018年6月8日離婚。2019年7月12日復婚。
公司《員工手冊》規定:
“5.4.2.5婚假:全職正式員工在本公司服務期內登記結婚可享有10天的婚假,婚假應提前2周申請。婚假須在證書生效第一日起1年內用完,逾期則視為自動放棄;婚假遇雙休日均不順延,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8.6嚴重違紀行為:員工有以下行為者,均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可即時解雇,并不會作出任何補償,同時公司保留訴訟權……假造單據、證明,提供虛假資料、報告,徇私舞弊,涉及作弊、欺詐或任何不誠實的行為……”
慕容復于2016年5月27日簽字確認收到并閱讀《員工手冊》,承諾遵守其中的各項規定。
2018年8月29日慕容復申請了期限自2018年9月10日至9月19日的婚假獲得公司批準。
2020年7月17日,公司向慕容復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內容如下:
慕容復:
很遺憾的通知你,因你于2018年8月29日申請2018年9月10日至9月19日已休婚假10天并同時提交結婚證復印件,經核查,你已于2018年6月8日已離婚并領取離婚證。這種提供虛假結婚證明騙取婚假的行為已嚴重違反員工手冊第8.6條相關規定,提供虛假資料不誠實的行為屬于嚴重違紀。
現根據公司有關規定及你與公司簽署的勞動合同約定,經公司決定,于2020年7月17日依法解除此前您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
2020年8月11日,慕容復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6個月工資281476.30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慕容復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
一審判決
一審判決結果:利用已失效《結婚證》享受婚假待遇屬欺詐行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合法。
一審法院認為,公司解除慕容復的理由為其在2018年8月29日申請婚假時隱瞞了已與配偶離婚的事實、并提供虛假的結婚證復印件,屬于弄虛作假、提供虛假證明騙取婚假,嚴重違反誠信原則及《員工手冊》的行為。
慕容復確認其在2018年8月29日申請婚假10天并實際已休,確認其與配偶于當年5月12日結婚,之后即在次月6月8日又離婚,亦確認其向公司提交的《結婚證》復印件上并無離婚證明印章。
由此可見,慕容復在2018年8月29日遞交《假期申請單》時其與配偶已處于離異狀態,其《結婚證》已因雙方辦理離婚登記而失效,慕容復在明知的情況下仍向公司提供已失效的《結婚證》復印件而取得婚假待遇。
一審法院據此認定慕容復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公司《員工手冊》中關于“假造……證明,提供虛假資料”可即時解除勞動關系的欺詐及不誠實行為,更違反了一般勞動者應盡到的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其利用已失效《結婚證》享受婚假待遇,故意隱瞞離婚事實,使得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批準其婚假申請。
2020年5月公司在慕容復再次申請婚假時發現該情況后決定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并無不當,無需支付賠償金。
慕容復主張公司早在2018年5月就已同意其婚假申請,自己為顧及工作而延期至2018年8月提出申請,提供的《結婚證》復印件系此前就已經過公司審核,并不構成欺騙,顯然難以成立,一審法院不予采納。慕容復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慕容復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
二審判決結果:明知證件失效卻仍提交已失效之虛假證明文件以享受婚假待遇屬不誠信行為。
二審法院認為,慕容復于2018年8月29日向公司請休婚假時確已離婚,慕容復作為婚假請休依據提交的結婚證在當時已然失效。
慕容復雖稱其在請休婚假時已告知公司其當時已離婚、公司知曉其離婚之事實,但該主張未得公司認可,亦未有相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對此實難采信。公司主張慕容復存在隱瞞離婚事實、明知證件失效卻仍提交已失效之虛假證明文件以享受婚假待遇的不誠信行為,確有依據。
公司據以作出解除慕容復勞動合同決定的《員工手冊》于2016年5月即已送達慕容復,慕容復并簽字承諾遵守其中各項規定,在此情況下,該《員工手冊》內容應視為慕容復與公司之間就勞動權利義務的特別約定,對慕容復具有約束力。對慕容復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81476.30元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21)滬01民終6934號(當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