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申請仲裁委不予受理?
案例:
小李在工作時受傷,但其所在公司不愿為他申請工傷認定。他聽說通過申請仲裁可以維權,于是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請,要求仲裁委裁決公司為他申請工傷認定。沒想到,幾天后卻收到了仲裁委的不予受理通知書。他很納悶,為什么自己的請求仲裁委不受理呢?
依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條和第三十條的規定,仲裁委員會受理六大類爭議案件。不屬于上述范疇的案件則仲裁委員會無權受理。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對不符合規則第三十條第(一)(二)(三)項規定之一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對不符合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作出書面說明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決定或者決定不予受理的,申請人可以就該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該項規定,仲裁委員對當事人的仲裁申請按照四項受理條件逐項審查,分不同情形進行不同處理,同時該條還規定了當事人的救濟途徑。
不予受理條件:
實踐中,并非所有的爭議均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仲裁委員會應當依照《辦案規則》第三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的仲裁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不得以其他借口予以拒絕;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分不同情形予以不同處理:
一是不屬于爭議受理范圍、無明確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申請人與本案無直接利害關系或者無明確的被申請人的,仲裁委員會要以書面形式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無明確仲裁請求的,可向當事人進行釋明并要求補正,補正后仍不明確的,則不予受理。
二是不符合管轄規定的,仲裁委員會應當通過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另行提起仲裁申請。
三是不予受理處理的,仲裁委員會都應當在法定的期限五日內,即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書面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應當指出的是,仲裁委員會在對當事人的仲裁申請進行審查時,應當僅是形式上的審查,而非實質性的審查。比如,申請人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確認與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這里需要審查的是“某公司”是明確存在的,而非審查“某公司”就是與申請人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不能以立案審查意見代替仲裁庭庭審,從而拒絕立案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只是不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內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不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而是應當書面說明情況并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無論是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還是出具書面說明,仲裁委員會均應當在五日內作出。對于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決定或者決定不予受理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因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且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人民法院應及時將該案的受理情況告知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應及時決定該案件終止審理。
實踐中,不排除仲裁委員會未在時限內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或者書面說明,申請人未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起訴后人民法院以未經仲裁前置程序處理為由不予受理的情形,仲裁委員會仍應當對該申請繼續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