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三期”合同自動順延,未簽合同要支付二倍工資嗎?
【案情回顧】
2004年8月,孫某入職烏魯木齊市某培訓學校,從事會計崗位,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于2017年8月1日屆滿,后雙方未續訂勞動合同。
2017年4月17日,孫某開始休產假,同年5月3日生育一女, 同年10月7日產假屆滿。之后,孫某請事假一周,2017年10月16日,孫某開始上班。
2018年1月4日,學校與孫某解除了勞動關系,自此,孫某離開了某學校。
2018年1月,孫某申請仲裁。
2019年4月,烏魯木齊市天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烏魯木齊市某培訓學校支付孫某2004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54000元。
孫某不服,上訴至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法院。
【庭審過程】
孫某認為勞動合同期滿,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并沒有規定在此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其休完產假后一直在該學校工作,該學校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依法應當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
該學校認為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雙方勞動合同應當順延至相應情形(哺乳期期滿)消失時終止,即2018年4月17日。雙方無須再簽訂勞動合同。
【審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孫某勞動合同于2017年8月1日屆滿,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月4日期間系孫某的產期、哺乳期,其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即續延產期、哺乳期滿,續延期間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無須另行簽訂勞動合同。
孫某要求學校支付該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判決學校不支付孫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16367.81元;駁回孫某要求學校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50872元的訴訟請求。
對于一審判決,孫某不服,上訴至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據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勞動合同法定順延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再協商確認,可以理解為勞動合同期限的自動變更,屬于事實形成而不需要通過雙方再續簽勞動合同予以確認。既然是法律規定的順延期間,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并無過錯。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主要是為了懲罰那些規避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義務的用人單位。
法定順延期間仍應視為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無須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符合向勞動者傾斜保護的立法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