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點工”應不應該享受工傷待遇呢?
很多小伙伴們在日常生活中都會遇見一個問題,對工傷了解的不夠多,尤其是勞務派遣這類型的,針對這個問題,小保給大家找了一些資料。
希望借此幫助大家多了解。今天我們分享的是“鐘點工”問題。
張姐的故事
張姐在一家公司做保潔時受了傷,公司以張姐是“鐘點工”為由,拒絕為她辦理工傷待遇。這種行為被不被允許呢?我們接下來看。
那么“鐘點工”能不能享受工傷待遇?張姐來到人社部門進行咨詢——
法律依據
那么,這種處理方式到底有沒有擁有法律依據呢?當然是有法可依的。
首先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簡單來說這條法條明確規定了,未參加工傷保險受傷的,由用人單位支付費用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案例中的張姐就屬于這種情況。
同時,《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2號)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此外,《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第一條明確規定: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關于“臨時工”其他知識點
1.單位招了臨時工,付的錢是按工資薪金還是按勞務報酬扣繳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答:根據國稅發〔1994〕089號文件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
若臨時工與單位存在雇傭關系,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納稅,若臨時工與單位不存在雇傭關系,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申報納稅。
2.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解答: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
本通知第一條所稱的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
規定取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交通食宿費用、工傷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生活護理費等,以及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文件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0號)
接下來還要給大家講講勞務派遣這個知識點
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承擔的責任有哪些呢:
1、用工單位應將使用派遣勞動者情況和派遣協議向人力社保部門備案,并負責勞動者在本單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2、核對派遣單位的《勞務派遣單位登記備案證書》、勞動者的身份證明以及勞動合同等材料,并與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
3、用工單位應告知勞動者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支付加班費和績效獎金,提供相關的福利待遇。
主要是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從事同種工作的被派遣勞動者與非派遣勞動者實行同工同酬,適用相同的工資福利制度。
用工單位無同類非派遣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或所在行業相同或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4、提供條件,保證被派遣勞動者依法參加用工單位工資集體協商,建立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5、用工單位應按照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向派遣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社會保險等相關勞務費用,并應當在支付憑證上予以注明。
6、勞動者在派遣期間發生工傷事故傷害的,用工單位應當協助派遣單位做好工傷認定申報工作。按照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支付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
7、用工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所在崗位確需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用工單位需要向人力社保部門申報,同時告知勞務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
以上就是關于勞務派遣人員工資標準及其相關問題。
內容整理自人社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