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違反忠誠義務,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實踐中,有些勞動者腳踩兩只船,同時在多個單位任職,個別人甚至利用不同公司的資源牟取自身利益最大化。那么,對于勞動者違反忠誠義務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下面分享寧波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發布的一個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
2015年1月,陳某入職某快遞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從事速遞員工作,雙方簽訂了期限至2019年1月的勞動合同,其月平均工資6750元。2018年1月,鄭某向A公司隱瞞同時為B快遞公司從事快遞收件工作,并印發有內容為“陳某,B快遞公司銷售部經理”的名片。2018年11月初,原A公司客戶誤以為A、B兩家公司屬同一老板,便向A公司老總反映,為何陳某可以提供某區域的快遞收件服務,你們公司其他員工卻拒絕收件?此時,A公司才知曉陳某同時系B公司銷售部經理、并向其客戶發放B公司名片的事實。因A公司沒有制定規章制度,其便在2018年11月中旬以陳某違反忠誠義務為由解除了雙方勞動合同。
2019年1月,陳某申請仲裁,認為A公司的收件服務區域有限,其發給A公司客戶B公司名片的初衷是,當A公司不能為客戶提供快遞收件服務時,該客戶可以找B公司,由B公司將客戶快遞件送至A公司的服務區域內,再請A公司的貨運部門提供快遞運輸服務,故其行為并未給A公司帶來利益沖突,相反給A公司帶來了運輸收益,且違反忠誠義務并非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因此A公司應當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4000元。
A公司答辯稱,若員工發現有非服務區的客戶可以向公司匯報,公司會通過其他關聯公司解決取貨問題,公司也會為此對員工進行獎勵,而陳某放著公司獎勵不要,反而將客戶信息透露給其他公司,只能說明其可以謀取更大利益;因此,陳某上述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已嚴重違反員工的忠誠義務,其解除勞動合同合法。
處理結果
仲裁委駁回了陳某的仲裁請求。
爭議焦點
A公司是否能以陳某違反忠誠義務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案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故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忠誠義務是勞動者應承擔的天然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根據“舉輕以明重”原則,對于勞動者同時與用人單位的競爭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且對本單位利益造成損失的員工,更具備解除權利。
陳某在A公司任職期間,私自在A公司的競爭公司任職,并向A公司的客戶發放B公司名片,其行為已違背員工基本的職業道德,也勢必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對本單位利益造成一定損失。陳某雖辯稱B公司提供的服務都是非A公司服務區域的快遞業務且部分業務經轉運最終又由A公司的貨代部門提供服務反而給A公司帶來經濟收益,仲裁委認為雖然部分業務又最終轉運給A公司貨代部門提供運輸服務,但并不能就此掩蓋陳某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謀取私利的事實、也不能就此排除給A公司造成潛在可能的利益損失,就如A公司所言,其可通過其關聯公司與非服務區域客戶達成快遞服務協議。
因此,雖然A公司沒有制定相應規章制度,其依然可以陳某違反員工忠誠義務為由合法解除雙方勞動合同。
風險提示
誠實信用原則是現代法律體系一項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則。除了《勞動法》第三條第二款、《勞動合同法》第三條對誠信原則作出規定外,《合同法》第六條也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力、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公司法》明確規定,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未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認知公司同類的業務。
顯然,勞動者在職期間至雇主的競爭單位從事競業工作、利用職權謀取個人利益都屬于違背誠信原則,違反忠誠義務,用人單位可以以歸因于勞動者的原因而行使合同解除權。
本案審理中,陳某始終認為自己的行為并未給公司帶來利益損失,認為自己在能力范圍內從事兩家公司的工作,并未對完成A公司工作帶來嚴重后果,其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對忠誠義務的認知模糊。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的一般誠信原則體現在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告知相關勞動情況。而勞動者的忠誠義務則表述的較為抽象,從通常理解來看,勞動者的誠信義務一般體現在保持對用人單位的忠誠、不實施不利于用人單位的行為、保守商業秘密、尊重用人單位的合理用工自主權等。
為合理防范勞動者作出違反忠誠義務的行為,建議企業制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將“員工的忠誠義務”進行舉例明確,讓員工能更加清晰了解知曉,同時也降低企業勞動用工風險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