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合同到期員工忘做這件事,公司少賠了5萬4!
張谷榮2012年9月10日入職廣東得旗公司,雙方簽訂了兩次書面勞動合同,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限從2015年8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止。
2018年11月30日勞動合同到期,公司向張谷榮郵寄送達了《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張谷榮雙方的勞動合同到期終止,請張谷榮按照公司規定辦理相關離職交接手續。張谷榮于當天收到該郵件并在《員工簽收》回單聯簽名確認。
張谷榮離職前平均工資為8442.5元。
2018年12月4日,張谷榮申請仲裁,認為公司在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勞動合同違法,要求公司支付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09785元。
仲裁委裁決認為公司屬合法終止,無需支付賠償金,只需支付經濟補償金54876.25元。
張谷榮不服,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張谷榮在勞動合同期滿后沒有提出續簽合同,公司終止合法
公司主張系因為雙方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并提交了《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及簽收回單、來回快遞單及郵寄憑證、《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證明》,顯示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張谷榮郵寄送達了《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張谷榮雙方的勞動合同到期終止,請張谷榮按照公司規定辦理相關離職交接手續。張谷榮于當天收到該郵件并在《員工簽收》回單聯簽名確認。
張谷榮主張有在寄回給公司的《員工簽收》回單郵件中附加了要求續簽勞動合同的通知,但公司稱張谷榮回寄的郵件中只有《員工簽收》回單,并沒有張谷榮所稱的續簽通知,且公司使用的是順豐快遞的簽單返還增值服務,張谷榮若要在郵件中加入其它文件要另行收費,而現從回單上可看出張谷榮回寄該郵件是沒有另外收郵資的,張谷榮陳述不真實。
結合張谷榮在《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上簽名,確認終止勞動關系日期為2018年11月30日,原因為“勞動合同期滿或工作任務完成”,故本院認定張谷榮在勞動合同期滿后沒有提出續簽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公司應向張谷榮支付經濟補償54876.25元(8442.5元/月×6.5個月)。對張谷榮要求公司支付張谷榮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09752.5元,本院不予支持。
張谷榮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申請再審:第二次合同期滿后,我已滿足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公司不能終止
張谷榮仍不服,向廣東高院申請再審稱,我與公司已經連續續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依據法律規定,當最后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后,我與公司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已成就,公司不得終止與我的勞動關系。
公司郵寄強行發出不再續約通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違背了法律優先保護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侵犯了勞動者的權益,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
高院裁定:公司在雙方勞動合同到期、張谷榮未要求續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終止雙方勞動關系符合法律規定
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張谷榮訴請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是否應予支持。
根據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本案從公司提交的《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及簽收回單、來回快遞單、郵寄憑證及《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等證據并結合張谷榮在《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上簽名等情況分析,應認定張谷榮在雙方勞動合同期滿后并未提出續簽勞動合同的要求。
公司在雙方勞動合同到期、張谷榮未要求續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終止雙方勞動關系符合法律規定。張谷榮提交的證據并不足以證明旗利得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其據此要求旗利得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沒有事實依據。
綜上,高院裁定如下:駁回張谷榮的再審申請。
【實務分析】
按照廣東司法實踐,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如果勞動者要求續訂勞動合同,公司如果強行終止,會視為違法行為,需支付賠償金,也就是經濟補償金標準的2倍。
本案勞動者在公司通知終止勞動合同時,未向公司提出要求續訂勞動合同(至少從證據看,無法證明勞動者提出過這個要求),所以法院判公司屬合法終止勞動合同,無需支付賠償金,只需支付正常的經濟補償金。
也算是買個教訓吧,只是這個教訓成本太高了!本來花10塊錢寄個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通知給公司,可能就多拿5萬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