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打疫苗就辭退?”公司強制員工打疫苗,合法嗎?
近日,小保在微信群看到一個關于打不打新冠疫苗的爭議話題,大致就是公司要求員工打疫苗,不打就將其辭退!
對此,我們來探討下,公司這樣的行為合法嗎?
01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通過合同要求現有員工或新員工接種新冠肺炎疫苗?
中國實行免疫規劃制度。居住在中國境內的居民,依法享有接種免疫規劃疫苗的權利,履行接種免疫規劃疫苗的義務。目前,新冠肺炎疫苗尚未被納入免疫規劃疫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免疫規劃疫苗,是指居民應當按照政府的規定接種的疫苗,包括國家免疫規劃確定的疫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執行國家免疫規劃時增加的疫苗,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的應急接種或者群體性預防接種所使用的疫苗。非免疫規劃疫苗,是指由居民自愿接種的其他疫苗。
在這種前提下,接種新冠疫苗的義務不應通過合同予以規定,是否接種應被視為自然人的個人選擇(從人身自由角度,接受或拒絕醫療行為也在憲法層面得到承認。
據《勞動法》第十八條第七項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合同。
也就是說,強制施加該等義務的合同安排很可能被認為是無效的、不可強制執行的。
02用人單位能否辭退拒絕接種新冠肺炎疫苗的員工?
如果員工拒絕接種新冠疫苗,用人單位能否辭退呢?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也就是說,如果無理由辭退員工,肯定違法的。但如果員工是從事進口冷鏈、口岸檢疫、航空空勤、公共交通等感染風險比較高的工作人員。員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種疫苗,很可能對單位的生產安全和經營安全帶來隱患,則其行為構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單位有權合法辭退。
也即是說,用人單位能否辭退拒絕打疫苗的員工,要看員工的工作是否屬于感染風險較高的工種。否則就不能強制性要求員工接種疫苗。
03普通人員到底要不要接種疫苗?
那到底我們普通人要不要打新冠疫苗呢?
根據我國目前應對新冠病毒的免疫策略,國內疫苗接種正按照“應接盡接、梯次推進、突出重點、保障安全”的原則在推進。
我國現階段新冠疫苗接種對象,主要是18-59歲的人群。并且已經明確了接種的禁忌和接種注意事項,在接種前如實向醫生告知身體健康狀況及既往病史、過敏史等信息,包括慢性病患病史,醫生在充分評估后,再確定是否可以接種新冠疫苗。
所以:打還是不打?聽國家的安排。能不能打?由醫生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