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結束從老家回公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算工傷嗎?
龍七系廈門某公司員工,與妻子張晶自2007年起一直居住在廈門市集美區錦園新村,二人的小兒子及母親居住在湖南省漣源市老家。
2016年五一公司安排2016年4月30日起至5月2日止休假。
5月1日,龍七回湖南漣源老家。
5月2日下午,龍七搭乘兄長的小汽車返回廈門,3日凌晨至高速公路上因交通事故身亡,交警認定龍七在此事故中無責任。
2016年7月25日,龍七妻子張晶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認為龍七回湖南老家探親結束后返回廈門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應認定為工傷。
2016年10月31日,市人社局做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張晶不服,于2016年11月15日向市政府申請復議,2016年12月28日,市政府決定維持案涉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張晶仍不服,遂訴至法院。
一審判決:假期結束返回公司所在地是為了假期結束后的上班做前期準備,而非日常的上下班行為,不能過度擴張“上班途中”的內涵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龍七因交通事故死亡是否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從上文查明的事實可知,龍七在案涉交通事故中被認定為無責任,但各方對于是否屬于上下班途中存在分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對上下班途中作出進一步的解釋,其中雖然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以及父母子女配偶居住地均可視為“上下班途中”,但亦強調了受“合理時間”所限,同時從《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精神而言,亦應與工作因素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系。
本案中,龍七的2016年五一節假日假期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5月2日止,5月3日系龍七正常上班時間,張晶有關龍七接到用人單位要求出車的工作任務安排才返回公司上班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
從龍七的工作地廈門至其湖南老家路途遙遠,龍七在假期第二天即5月1日前往湖南省老家探親,于5月2日從湖南坐車返回廈門是為了假期結束后的上班做前期準備,而非日常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行為,倘若將這種跨省返鄉探親后的回程亦視為上班途中,過度擴張“上班途中”的內涵,無疑將過分加重用人單位的風險責任,造成用人單位權責失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精神。
綜上,市人社局、市政府作出的案涉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及行政復議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并無不當。一審判決:駁回張晶的訴訟請求。
張晶不服原審判決,向廈門中院提起上訴。人社局答辯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上下班途中”是在合理時間內往返工作地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的途中,既然是“往返”應當理解為經常性的,與日常上下班具有高度關聯的路徑。而龍七是在廈門上班,其老家在湖南,二者相距一千多公里,其在假期回老家探親,5月2日返回廈門為上班做準備。如果該路徑也被視為是“上班途中”的合理路線,顯然加重了用人單位的責任與風險。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判決:從湖南探親返回廈門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不屬于合理時間內上班的合理路徑,不能認定為工傷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龍七是否是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返回于工作地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的途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上下班途中”的認定進一步進行了明確。根據前述行政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上下班途中”的認定一般應結合上下班行程路徑、時間和目的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對三方面綜合分析還必須符合“合理性”的要求。
根據本案證據及各方當庭陳述表明,龍七生前與妻子張晶長期在廈門工作、生活,其在廈門居住地為廈門市集美區錦園新村,從事貨柜車司機工作,一般將車輛停放在其居住地附近,接到公司工作安排后駕駛車輛領取提柜單后到堆場提貨裝箱。
本案事發時值2016年五一期間,2016年4月30日至5月2日,公司放假三天。5月1日,龍七返回湖南老家探親,5月2日13時許其與妻子、母親、兒子等親屬乘坐其兄長駕駛的小轎車自湖南省漣源市返回廈門。5月3日0時35分許,在廈蓉高速公路龍巖市新羅區境內發生交通事故。
假期結束,即便5月3日上午公司安排龍七工作任務,結合龍七在廈門工作居住情況、湖南與廈門間的距離分析,其從湖南探親返回廈門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不屬于龍七在合理時間內上班的合理路徑,不符合在上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的工傷認定條件。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市人社局作出案涉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無不當。市政府予以復議維持,結論正確,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