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謊鑒定能否作為人民法院的裁判參考?
案例簡介
胡某于2007年9月26日入職H公司處,任職貨倉主管。趙某系X勞務派遣公司派至H公司的員工,胡某為趙某在H公司的上司。
2018年3月20日傍晚,趙某情緒非常激動向X勞務派遣公司反映,稱在H公司處遭到上司胡某強行猥褻。隨后,X勞務派遣公司派員前往H公司,陪同趙某本人及家人(包括趙某姑姑、男朋友等人)找到H公司人事部相關人員反映情況,并向公安機關報警。不久后警察到達H公司,并帶趙某等人回派出所做筆錄。
2018年3月22日,H公司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載明鑒于2018年3月20日晚趙某投訴胡某該日下午16點左右對其進行性騷擾,目前警方介入調查中,鑒于該案件對公司造成極其惡劣影響,故解除與胡某的勞動關系。
胡某認為H公司單方違法解除勞動關系,遂訴至法院,要求H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
為調查案件相關事實,法院發函前往派出所調查,派出所于2018年9月10日出具證明一份,載明2018年3月20日19時30分許,我所接110轉報稱H公司內一女職工被猥褻。接報后民警趕赴現場。
據報案人趙某陳述,其于當天15時55分許,被H公司主管胡某叫到廠內的—個雜物房猥褻。后趙某趁機逃離雜物房并打電話報警。后我所將胡某帶回派出所審查,其不承認有猥褻趙某的行為。
H公司為了證明其解除行為合法,遂向法院提交了測謊鑒定申請書,擬通過測謊證明胡某確實存在猥褻員工的事實。
胡某則不同意進行測謊鑒定,胡某認為:
首先,案件事實其在派出所詢問中已詳細闡述,系因趙某向胡某借錢,借款數額是微信轉賬110元、現金300元。后胡某聽聞趙某要離職,在見到趙某的時候就要求其返還借款,趙某拒絕返還,所以趙某很大可能是為了逃避債務而構陷胡某,且還隱瞞事實,其在派出所做出不真實的陳述。因此H公司提出的測謊鑒定沒有事實依據。
其次,胡某回到江西老家工作,剛入職,若此時進行測謊鑒定不可避免地會對其新工作產生影響,增加其訴訟成本。
再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生效指導性案例[2016]最高法民申3600號的內容,因測謊的形式及內容并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民事訴訟中合法的證據形式,故法院不采取該形式調查案件事實并無不當。退一步來說,若法院認為有必要進行測謊鑒定,應當明確告知胡某相關的法律依據及法律后果。
綜上所述,胡某認為沒有必要進行測試。
法院認為
關于H公司解除與胡某的勞動關系是否違法,關鍵是判斷胡某是否存在猥褻或性騷擾H公司女員工趙某的行為。
其一,趙某告知家人及X勞務派遣公司胡某猥褻的情況,如胡某不存在猥褻行為,則趙某置自身名譽、情侶關系和社會評價不顧,且甘冒報假案被追責風險,而告知家人、男朋友及報警的行為明顯有違正常人的行為習慣和社會一般常理。
其二,胡某主張趙某向派出所報案的原因是趙某向胡某借錢,胡某聽聞趙某要離職就要求趙某返還借款,趙某拒絕返還,所以趙某為了逃避債務而構陷胡某,但胡某借給趙某的借款為400元,且事發后不久趙某即從H公司處離職,為400元借款而勞師動眾構陷胡某且放棄在H公司處繼續工作的機會,明顯有違常理。
其三,胡某主張趙某污蔑自己,但沒有證據證明,胡某對此亦不能做出合理解釋或者舉證雙方存在其他矛盾的證據,胡某對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其四,H公司提出進行測謊鑒定,胡某本可以進行測謊鑒定以證自身清白,且測謊鑒定結果如果有利于胡某將可能導致H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的后果,但胡某一再拒絕進行測謊鑒定,明顯有違常理。
其五,民事案件實行高度蓋然性原則,所謂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是指法院基于對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的審查判斷之結果,并結合其他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即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的,即便證據無法達到確實充分的情況下也應當依法對該事實予以認定,該證明標準不同于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更高程度的證明標準即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
故即便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顯示為行政未破案件,亦不影響本案民事訴訟中對相關事實的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照法律規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法院認為,H公司主張胡某猥褻女員工趙某的事實,符合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具有較高可能性,因此,法院認定該事實成立。
綜上所述,H公司解除與胡某的勞動關系合法,無需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