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間上廁所,回崗路上玩耍摔傷能否認定工傷?
甲、乙系同事,于工作時間一同去廁所,從廁所回來途經車間西門進入車間。在車間西門的南側,公司新安裝了一臺噴砂機。
甲出于好奇,提議與乙一起去看噴砂機。看完噴砂機,乙按正常路線先回到了工作崗位,而甲沒按正常的返回路線行走,而是在堆放于地面上的塑料管上行走,覺得這樣好玩、刺激。甲在塑料管上蹦跳行走過程中,突然滑倒摔在塑料管上,造成右腿摔傷。
該過程被廠區(qū)安裝的攝像頭拍攝。甲想知道:自己所受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
法理分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一規(guī)定是對工傷概念的最基本含義,即“工傷”是由于工作引起的傷害所作出的概括,是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最基本情形。根據(jù)該項規(guī)定,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是工傷認定的三大條件,其中尤以工作原因最為重要。傷害雖然發(fā)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但并非因工作原因所致,不能認定為工傷;傷害表面上可能不太符合正常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要求,但確系工作原因所致,也可能要認定為工傷。
在本案中,甲所受傷害,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條件毫無疑問是具備的,因此其能否認定為工傷的關鍵是,該傷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如果甲如廁后,直接回工作崗位的途中滑倒或者絆倒摔傷,認定其為工傷是無疑的。工作時間如廁,是人的生理需要,有些用人單位在如廁時間上規(guī)定的十分苛刻,有的限制為5分鐘,有的限制為10分鐘,超過時間的要從工資中扣錢,這是嚴重侵犯職工權益的表現(xiàn)。職工從廁所回工作崗位,這是工作所必須,該“途中”是不可或缺的。職工在該途中受傷,非因自己故意或重大過錯所致,宜認為系因工作原因所致。
而甲并非正常如廁后返回工作崗位,對其因好奇觀看噴砂機無需求全責備,但甲在看完噴砂機后又在堆積的塑料管上蹦跳行走,而一般人都知道,這樣的行走方式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可能會導致傷害,甲放任自己的“冒險”行為,并因此導致傷害,其主觀上是有重大過錯的。
甲蹦跳行走,非其工作所必須,也不是工作必要的或可能的組成部分,應當認為與工作無關。由此導致的傷害就不宜認定為是因工作原因所致。
要注意的是,這里的重大過錯是有意義的,同時與工傷認定遵循“無過失原則”并不矛盾。甲在這里的重大過錯,有助于確定其行為屬于工作還是不屬于工作。
如果甲不是在塑料管上行走,而是正常在塑料管旁邊的地上行走,因塑料管倒塌而砸傷,則其沒有錯誤,行為不存在不當,用人單位則有過錯,應認定其傷害系因用人單位原因所致,符合工作原因條件。
用人單位制定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職工應嚴格地自覺地遵守、執(zhí)行。諸如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打鬧、玩耍、從事危險活動,這是不敬業(yè)的表現(xiàn),既是對單位不負責任,也是對本人不負責任,應戒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