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沒財產可執行,勞動者可以向未足額出資的股東討工資!
張先生為朗訊公司(化名)員工,因雙方存在勞動爭議。張先生通過勞動仲裁委員會調解,拿到了朗訊公司向其支付八萬元工資的調解書。但是承諾的支付時間已過,朗訊公司卻遲遲不付款。
后張先生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該公司已無財產可供執行。張先生遂申請追加出資不實的股東江先生作為被執行人,清償欠付工資。
法院裁定支持張先生的申請,但江先生不服該裁定,向法院提起執行程序中的異議之訴。
現實案例
原告江先生訴稱,自己是朗訊公司的股東,并已完成對該公司的全部出資義務。其妻子鄒女士曾向朗訊公司提供借款100萬元。2015年1月27日朗訊公司增資時,經各股東及朗訊公司確認,前述100萬元借款轉為其與鄒女士的出資,其中63.15萬元轉為鄒女士的出資,36.85萬元轉為其出資,朗訊公司已經記賬。因股東會表決措詞不嚴謹及工作人員工作失誤,前述100萬元借款轉為出資的事宜并未體現在2017年度(含)之前的年度報告中。
2018年4月26日,其將自己出資中的14.86萬元轉給案外人柯某。股權轉讓時,朗訊公司發現前述失誤,包括戰略投資人在內的全部股東,再次確認了鄒女士提供的100萬元借款已于2015年1月轉為其與鄒女士的出資,朗訊公司發布2018年年度報告時對此進行了修正并公示。故其已完全履行了對朗訊公司的出資義務,不應當被追加為被執行人。
張先生辯稱,江先生對朗訊公司的出資情況自己不了解,在執行程序中,朗訊公司已經答應給自己結清工資。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江先生主張其已通過鄒女士對朗訊公司債轉股的方式完成增資,但是,江先生提交了一份2015年1月21日朗訊北京公司股東會決議,該份協議未在工商管理部門備案,其內容顯示鄒女士100萬元出資方式為貨幣出資,而非債轉股,且該份決議與工商管理部門備案的決議內容不完全一致。
江先生解釋稱股東會表決措詞不嚴謹,但決議中對另一股東王某的借款轉成入資款進行了明確約定。而且,朗訊公司在自行公示的2015年度至2017年度的年度報告中均載明鄒女士與江先生的出資合計有100萬元未實繳,實繳出資方式為貨幣,恰與鄒女士未履行的增資數額相符。雖然江先生對此解釋為公司辦理備案登記及年度報告的工作人員失誤,并提交2018年度報告和2018年公司章程證明其完成實繳出資,但該年度報告和公司章程均系與江先生有利害關系的朗訊公司制作,且其上載明的實繳出資方式為貨幣,這與江先生主張的涉案出資系以鄒女士將債權轉股權的出資方式不符。
因此,張先生要求江先生在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范圍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駁回了原告江先生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釋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此,面對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勞動者可以關注公司股東的實際出資情況,申請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作為被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