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廠區多次兜售香煙、檳榔被辭退,竟獲賠償近10萬!
裁判要點
用人單位依據規章制度辭退勞動者,但未能舉證證明勞動者的行為符合規章制度中規定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行為的,構成違法解除,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基本案情
富泰華公司申請再審稱:
鐘某蘭2009年12月24日入職,從事品保崗位。鐘某蘭入職后,富泰華公司依法與其簽訂了勞動合同,并依法將《員工違紀處理管理規定》等規章制度向其進行培訓公示,鐘某蘭也明確承諾將切實遵守公司規章紀律,否則同意接受公司處分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鐘某蘭于2016年6月14日、2017年12月13日、2019年3月21日及2019午7月13日,分別在El0棟北側吸煙區、G18吸煙區、飯堂私自兜售檳榔、香煙時被安全處警務人員當場查獲。富泰華公司在2016午6月第一次查獲鐘某蘭私自兜售香煙、檳榔時已對其作出警告處分,要求其不得再私自兜售商品。
自2016年6月至2019午3月,鐘某蘭多次被查獲私自售賣香煙、檳榔。2019午4月鐘某蘭向富泰華公司出具承諾書,承諾今后絕對不會再私自售賣香煙、檳榔,否則自愿接受公司處理,然而距離其出具承諾書僅3個月,鐘某蘭再次在兜售香煙、檳榔時被安全處警務員當場查獲。
鐘某蘭的行為已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富泰華公司解除與其勞動關系并未構成違法。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應撤銷并改判。據此,申請立案再審。
爭議焦點
富泰華公司解除其與鐘某蘭的勞動合同是否違法,應否向鐘某蘭支付賠償金。
裁判觀點
勞動仲裁裁決:富泰華公司支付鐘某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96220元。
一審法院判決:富泰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鐘某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96220元。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再審法院認為:本案系勞動爭議。
爭議焦點為富泰華公司解除其與鐘某蘭的勞動合同是否違法,應否向鐘某蘭支付賠償金。富泰華公解除其與鐘某蘭勞動合同的依據為《集團員互違紀處理管理規定》第24條關于“不服從安全管理人員正常檢查與指示,拒不接受糾正,并無理取鬧或強行沖崗者,予以開除”的規定,但在本案中,富泰華公司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在查到鐘某蘭在場區兜售商品時鐘某蘭存在無理取鬧或強行沖崗等行為。富泰華公司解除與鐘某蘭之間的勞動合同構成違法解除,依法應向鐘某蘭支付賠償金。富泰華公司主張其解除鐘某蘭勞動合同的合法理據不足,一、二審法院不予以采納并無不當。
再審法院裁定:駁回富泰華公司的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