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廁所漏接客戶電話,法院判決員工賠償2000元!該不該?
基本事實
2015年4月1日,公司與鐘某簽訂《勞務派遣勞動合同書》,同日雙方簽訂《勞動合同補充協議》,約定鐘某為公司的“省移動項目”工作,合同期限為2015年4月1日至公司與省移動公司項目合同結束。
2015年4月1日,鐘某在《司機行為準則》上簽字,該準則內容摘要如下:
1.1本行為準則適用于經公司外派至用人單位的所有司機。
4.9乘客中途下車前,應與乘客確認下次上車時間和地點并告知自己停車的大致方位,保持手機通暢。
4.14接到出車通知后,至少需在約定服務之前10分鐘到達指定地點并主動與乘客取得聯系確認目的地等相應信息。
7.4.11給公司或用人單位造成嚴重損失,金額在2000元以上的,賠償損失并予以辭退。
2016年9月21日,鐘某向公司出具檢討書,內容為:
“本人鐘某在9月21日接單任務駕駛車輛10點30分省公安消防總隊特勤大隊,接李領導于10點20分左右,本人已到達目的地特勤大隊門口,發信息報已到,由于消防隊門口不能停車,我便將車開到旁邊高普路等電話,在等過程中,我用6、7分鐘上個廁所,由于疏忽大意,沒有檢查手機是處于靜音狀態,回來才看到移動客戶及領導的來電,我立馬回電話過去,客戶已自行打車離開,嚴重影響客戶工作……應該也愿意承擔移動領導及公司給本人的處罰與責,至此我以最坦誠的態度對待錯誤,誠懇向領導認錯,鄭重道歉,今后如給予改過及重回崗位的機會,保證不會出現類例情況,不會再犯此種低級錯誤。謝謝!”
2016年11月15日,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廣東有限公司向案外人廣東中汽租賃有限公司發出服務質量扣罰通報單,根據駕駛服務質量考核辦法,鑒于上述一級投訴個案,處予貴司扣除當月服務考核總分10分,并處以10000元扣罰。
一審法院認為
鐘某入職公司處工作,雙方已建立勞動關系,雙方的勞動權益應受法律保護。公司要求鐘某承擔損失21550元,理據不足,原審法院不予支持,予以駁回,理由如下:
根據鐘某提交的檢討書、服務質量扣罰通報單顯示,鐘某事發當日已到達目的地,10點47分移動公司客戶開始撥打鐘某電話5次未接聽,10點53分鐘某看見后回電。鐘某在移動公司客戶打電話到其回復的6分鐘上廁所確實為解決生理問題,公司亦未能提供證據證實該期間未接聽電話實屬鐘某故意或重大過失所為。
公司稱依據公司與移動公司簽訂的《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廣東公司(商務車)租賃服務質量考核辦法》,公司被扣績效11550元及罰款10000元,但公司并無證據證實已將該辦法事先告知鐘某;而根據公司與鐘某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司機行為準則可知,對于勞動者被投訴從而導致用工單位對公司進行扣罰且該扣罰應由勞動者全部承擔的情形,以及對于投訴成立可能導致的績效損失數額、罰款標準等內容,均未明確約定在勞動合同或司機行為準則中。
鐘某僅延誤一次接車服務,在不清楚扣罰標準的情況下并不能預見因此需承擔21550元的賠償責任,且該損失數額明顯高于鐘某提供該次勞動所獲取的勞動報酬,即勞動者付出勞動所需承擔的風險已過大。
根據服務質量扣罰通報單可知,除了涉案事故外,還存在長期的服務不足原因。故綜合上述情況,原審法院認定,公司將本應由公司承擔的經營風險全部轉嫁由勞動者承擔明顯不合理,故對公司要求鐘某承擔損失21550元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判決如下:駁回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公司上訴理由
2016年9月21日上午9點,鐘某開車送客戶移動公司領導去開會,當時領導要求鐘某在樓下等待,當天上午10點47分該領導需用車時,在5分鐘內連續打被上訴人電話5次無人接聽,此后公司調度人員也6次打鐘某電話也無人接聽,在此情況下,移動公司領導只能自己打車離開,此事件造成移動公司對公司的一級投訴成立,根據公司與移動公司簽訂的《駕駛員服務質量考核辦法》,移動公司對公司處以罰款合計人民幣21550元。
此后鐘某就此事寫了書面檢討,鐘某在檢討書中明確表示自己當時是將車開到旁邊的高普路等電話,此說明當時出車任務很緊急且在出車待命狀態,這期間鐘某隨時會接到出車指令,在這種特殊任務期間,作為一個專業且有多年服務經驗的駕駛員應保持工作手機不離手。鐘某在檢討書中明確承認自己在工作中存在疏忽大意,期間沒有帶上工作手機,同時手機處于靜音狀態,并愿意承擔移動領導及公司給本人的處罰。現因鐘某的個人行為已經給公司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應賠償遭受的實際損失21550元。
二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提交的證據對本案事實進行了分析,認定公司將本應由公司承擔的經營風險全部轉嫁由勞動者承擔明顯不合理,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但鑒于鐘某在工作中確實存在疏忽大意、工作失誤,造成公司一定的損失,綜合本案案情,本院酌情判令鐘某向公司賠償損失2000元。
綜上所述,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審判決部分不當,本院依法予以改判。判決如下:
一、撤銷一審民事判決;
二、鐘某向公司賠償損失2000元;
三、駁回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號:(2018)粵01民終1759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