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解雇員工可以不付經濟補償金?
2021-7-23
六種情形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公司如果能夠證明員工符合以下六種情形,可以解除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即勞動者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行為導致勞動合同無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操作提醒
1、上述六項解雇事由,舉證責任在公司,建議做出解除決定前先收集好足以支持解雇的證據;
2、以上述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公司無需提前30天通知,自然也不存在代通知金;
3、即使處于醫(y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員工,只要符合上述條件,一樣可以解除,并無特別保護;
4、解除勞動合同書面通知應送達給勞動者;
5、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建立了工會的用人單位,如果不通知工會的,可能會被判定屬違法解除而需支付賠償金;
6、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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