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騎車被撞致同車人死亡 監護人被判擔責賠償!
2021-7-28
時至暑期
家長們更要重視
對小孩的安全教育
一旦發生事故
輕則小傷小鬧
重則家破人亡
2020年11月一天,李某甲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由西往東行駛,與前方從道路右側往左側橫過公路的李某乙(12歲)駕駛的二輪自行車(車上搭乘12歲的受害人李某丙)發生碰撞,造成李某丙死亡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經交警大隊認定
李某甲與李某乙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李某丙不負此次事故的責任。
李某甲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且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期間。
事故發生后,李某甲支付了9萬元給受害人親屬。
其他損失因各方協商無果,訴至法院。
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系該案責任比例如何劃分。雖然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機動車一方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50%,但《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辦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同等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百分之六十的責任。”保險合同違反行政法規的規定,該條款無效。因此保險公司應承擔60%的賠償責任,李某乙承擔40%的賠償責任。
但由于李某乙系未成年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本案中,李某乙的監護人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盡到監護職責,所以李某乙的監護人承擔40%的賠償責任。法院最終判決李某乙監護人向受害人父母支付賠償款272394.3元。
法官提醒
安全事,說不完,時刻小心理當然。
不下河,不遛彎,馬路中間不能竄。
不玩火,不玩電,不能用手觸電線。
不追逐,不打鬧,車輛靠近早避身。
倡保險,促平安,安全知識記心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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