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是HR日常再普通不過的工作,同時也是HR工作中風險最高的一環,我們要謹慎對待。但是工作中常常遇到一些細節問題,找不到解決方法。今天小保將這些問題整理成了本篇內容(內含同行實操經驗和案例),希望給所有HR解疑答惑!
離職員工工資支付
員工離職要求公司立刻支付工資,怎么應對?有哪些法律依據?
關于工資支付,全國不同省市可能有不同的地方法律規定,所以各地薪資發放日期也不盡相同,以北上廣深的地方規定為??: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
【2004年1月22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依法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
支付辦法:一次性付清。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
【2016年8月1日起執行】
第七條 企業與勞動者終止或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在與勞動者辦妥手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對特殊情況雙方有約定且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從其約定。
支付辦法:一次性付清,對特殊情況雙方有約定且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從其約定。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
【2016年9月29日修訂】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當日結清并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支付辦法: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當日結清并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
【2019年7月修訂】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勞動關系依法解除或者終止的,支付周期不超過一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過一個月的工資,可以在約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支付辦法:一個月支付周期的3日內支付,其他的按照約定支付。
由此可見,部分地區規定的確需要在雙方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
離職當月社保繳納
當月離職的員工,還需要繳納社保嗎?有法律依據嗎?
不一定。原則上,只要員工上了1天班,企業就應該為員工繳納社保。
但實際上,有的員工月底跳槽,下家公司繳納社保基數較高,員工和上家公司協商該月不繳社保,由下家繳納社保,也是沒問題的。重點就是雙方協商一致。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一段,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所以,按照以下總結的兩點操作,是可以在離職當月社保減員的:
第一、終止/解除時出具勞動關系終止/解除證明;
第二、單位15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保轉移手續;
重要提示:
單位開具勞動關系終止/解除證明的時間很重要,并在開具之后的15日內辦理社保轉移,所以當月離職后的剩余時間在15日內是可以當月減員的。
員工不配合交接
勞動者沒有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提出離職就走了,有什么措施?有賠償金嗎?
從現有法律規定來看,有兩種辦法:
一是在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中規定,勞動者不辦理工作交接需要承擔的后果,如記入勞動者的誠信記錄等;
二是如果勞動者不辦理工作交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
離職協議書
老板要求每個離職的員工都必須簽離職協議書(離職后不能起訴公司),不簽不給辦離職,合理嗎?
同行經驗:
不合法,只能說明雙方已無勞動關系,若有賠償已支付了合法賠償之類的協議,對強制要求員工不仲裁是沒有法律意義的。
小保答:
如果該協議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趁人之危情形,應當認定有效,雙方均應受協議內容約束。而且在離職文件中,還應標明社保、工資、補貼、福利等的支付情況,以免后續雙方口徑不一,引起糾紛。
但如果協議書內容存在違反法律的情況,或用人單位脅迫勞動者必須簽(比如不簽不給辦離職),是不合理的。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勞動者依法行使辭職權。
試用期離職手續
沒有轉正的員工離職需要辦理什么手續?
試用期員工提前3天通知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了,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出離職,HR需要按正常流程為其辦理離職手續并支付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直接曠工離職
曠工的員工寄完辭退信之后還需要辦理什么嗎?本人不愿意來辦理離職,該怎么處理?
同行經驗:
要是不辦理就給他(指員工)發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電子的紙質的都要發,用EMS發,在裝材料的時候一定要錄視頻。如果被退回就保留EMS不要拆開。對后續可能出現的仲裁很有幫助都是證據。
離職社保異地轉移
員工離職要去外地社保如何做轉移,是他自己做轉出還是單位給他做?
同行經驗:
一般在轉入地正常繳納社保1-3個月后,可以把其他地方的社保轉入當地。如果員工要求轉移的話,正常網上減員后必須去社保轉移窗口做轉出。單位和個人都可以辦理。
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朋友圈散布公司內部信息,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算違法嗎?
分情況而定。
1.如果員工在朋友圈散布公司的信息,且公司可以舉證其行為對公司造成了損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如果并不能舉證員工的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因此即使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也應先給予警告處分或調崗,而不是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離職后年終獎問題
年底獎金是不是屬于福利范疇,如果員工離職公司可以有權不發剩余部門年終獎嗎?
不一定。
年終獎要看是否有約定,一般和業績掛鉤。不屬于法定福利范疇,也可以稱為企業福利。
離職后年假問題
員工未休年假離職時折算成工資怎么算?
應休未休的年假,離職的時候要按天折算為工資報酬發給員工,未休年假應該另外支付雙倍工資 ;已經安排職工休假并且多于折算應休年假的天數,不能再扣回。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