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秳趧雍贤ā返谑畻l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p>
勞動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外,還具有本身的法律特征:
(1)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一種法律形式,以合同形式確立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
(2)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中,一方是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公民本人,另一方是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
(3)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存在著職業上的從屬關系,即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后,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用人單位有權指派勞動者完成勞動合同規定的任務。這種職業上的從屬關系,是勞動合同區別于其他合同的主要特點之一。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統一的,即雙方當事人既是勞動權利主體,又是勞動義務主體,根據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動者有義務完成工作任務,遵守本單位內部的勞動規則,用人單位有義務按照勞動者勞動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有權享受法律、法規及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保險和生活福利待遇,用人單位有義務提供勞動法律、法規及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保護條件。
實務中,勞動合同簽訂后,用人單位通常將兩份合同文本都收走,不交付給員工。這種現象十分普遍。
盡管從管理的角度看,這種土辦法一定程度上的確有效,但從法律角度看,合同簽了不給員工,其實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并由雙方各執一份。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存在不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情況,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81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存在不給勞動者持有勞動合同的行為,勞動監察部門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改正,至于賠償責任,實務中基本上難以支持,主要是不給勞動者持有勞動合同并不一定會給勞動者造成實質損害,勞動者也難以舉證證明損失的存在。
從以上規定可知,勞動合同簽訂之后,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員工各執一份。交付勞動合同文本給員工,是單位的法定義務。如果單位違反該項義務不交付合同文本的,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或勞動監察處投訴,要求責令改正。若因此給員工造成損害的,員工還有權向單位索賠。
不給勞動者持有一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要支付二倍工資?
對于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及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一種懲罰性的民事賠償責任,即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但有一點需高度明確:合同簽了沒給員工,不等于單位沒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合同簽了不給員工,雖不會產生2倍工資,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若因單位的過錯,沒有交付合同文本交付給員工,導致員工在辦理相關業務時發生經濟損失的,單位可能會面臨員工的索賠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