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全了:勞動爭議案件舉證責任分配(含8個方面)
什么是舉證責任
所謂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請求,有提出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如果當事人提不出證據或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其主張無法獲得法律的支持。
比如,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工資的,就需要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如果無法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工資的請求就無法獲得法律的支持。
舉證責任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舉證責任的承擔者, 即由誰提供證據證明案件的事實;二是如果不能舉出充足的證據證明案件的事實,由誰承擔后果的問題。
誰承擔舉證責任
勞動爭議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上也遵循普通民事訴訟規則,即誰主張誰舉證。但是,任何原則都有例外,由于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處于強勢地位,勞動者一般處于弱勢地位,這就導致一旦發生糾紛,很多證據都在用人單位的掌控之中,勞動者往往難以獲得這些證據材料。基于這一點,勞動爭議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上存在一些不同,例如《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6條規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再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44條:“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爭議案件舉證責任具體怎么分配
1)勞動關系問題
勞動者主張存在勞動關系,但是用人單位否認勞動關系的,由勞動者對勞動關系存在進行舉證。用人單位否認存在勞動關系,但是勞動者初步舉證證明確有可能存在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提供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考勤記錄等材料證明不存在勞動關系。
2)入職、離職時間問題
用人單位主張的入職或離職時間與勞動者主張的不一致的,應當舉出其自身因管理員工掌握的入職登記表、離職交接表、勞動合同等證據證明入職和離職時間。
3)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問題
勞動者主張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簽訂、補簽、續簽了合同,或者舉證證明因勞動者原因未簽訂、續簽勞動合同。
4)拖欠工資問題
勞動者主張未足額發放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由勞動者舉證證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具體數額,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足額發放了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克扣、拖欠工資的,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兩年內的工資等報酬支付情況。用人單位減發勞動者工資等報酬的,證明原因及依據;用人單位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等報酬的,應舉證證明延期支付的原因。
5)加班工資問題
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的,原則上由勞動者舉證證明存在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加班事實,例外是,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的考勤、工資表能夠證明加班事實的,由用人單位提交考勤、工資表。
6)提成、年終獎、補貼、津貼等待遇問題
勞動者主張提成、年終獎、補貼、津貼、婚假、喪假、病假、非因工死亡等待遇的發放,原則上由勞動者一方舉證證明存在這類待遇、計算方式及具體數額或相關事實發生。例外是用人單位制訂的規章制度、發放的員工手冊或簽訂的合同內有明確規定或約定的,由用人單位舉證為何不發。
7)經濟補償金、 代通知金、 賠償金問題
勞動者主張經濟補償金、 代通知金、 賠償金的,如果是勞動者主動辭職的,以及合同到期終止的,由勞動者舉證證明辭職原因以及勞動合同到期時間。如果是用人單位作出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決定的,由用人單位證明其決定的合法性。
8)工傷待遇問題
勞動者主張工傷待遇的,由勞動者舉證證明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鑒定結論、工傷住院治療起止時間及費用、同意轉院治療的證明、交通費、 食宿費、康復器具費用;用人單位否認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