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有關15個勞動爭議問答
疫情反復爆發,嚴重影響了各行各業。鑒于此,特整理了疫情期間有關勞動爭議問答,供大家參考。
一、員工居家辦公,企業工資怎么發?員工能否拒絕企業安排居家辦公?
員工居家辦公,企業應按勞動合同的約定發放工資。員工具備居家辦公的條件的,不得拒絕居家辦公。員工不服從企業工作安排的,企業可以依據法律法規、勞動合同和規章制度的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員工無法正常到崗上班,也無法滿足居家辦公,企業工資怎么發?
企業可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假期,并按相關休假的規定支付工資。假期用完之后,如員工因疫情隔離的原因無法到崗上班,也無法居家辦公的,可參照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執行,即因疫情隔離的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目前,重慶市生活費的標準可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資的70%發放,即每月不低于1470元(城口縣、豐都縣、墊江縣、忠縣、云陽縣、奉節縣、巫山縣、巫溪縣、石柱縣、秀山縣、酉陽縣、彭水縣職工每月不低于1400元)。
相關政策依據:
1.《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3.《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轉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渝人社〔2020〕47號):“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文件提及的生活費標準按不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70%執行。”(重慶市目前最低工資標準為市轄區2100元/月,縣(自治縣)2000元/月)。
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全國總工會 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 全國工商聯 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 (人社部發〔2020〕8號):“三、協商處理疫情防控期間的工資待遇問題 (四)支持協商未返崗期間的工資待遇。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三、封控期間恰逢企業發薪日,企業能否推遲發放員工工資?
原則上企業不能推遲發放員工工資。對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可以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適當延期支付。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審理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18條載明:用人單位確因受疫情影響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可以適當延期支付,但仍應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70%向勞動者支付生活費。用人單位確因受疫情影響未能及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以此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請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原則上不予支持。
相關法規依據:
《重慶市職工權益保障條例》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期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不得克扣和無故拖欠職工工資。因不可抗力原因,用人單位確實無法按期足額支付職工工資時,可以延期或者部分發放職工工資,但應當向職工說明原因,并應當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時補發。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需延期支付工資的,應當在約定工資支付日五日前,征得職工本人或者本單位工會書面同意,延期一個月以上的,還應當提請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個月。”
《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四、《規定》第十八條所稱“無故拖欠”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包括:(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四、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可否調整工資?
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調整薪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第二條指出,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五、勞動者在隔離治療或醫學觀察期間,企業是否可以單方面調崗調薪?
員工在隔離期間,企業不能單方面調整其工作崗位,也不能單方面調整其工資,應按隔離前原工作崗位正常出勤支付工資,員工與企業協商一致除外。
六、職工因疫情防控被隔離在單位無法回家,算加班嗎?
加班是指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部分企業可能還有需要履行加班審批程序的要求。職工被隔離在單位,正常工作時間內提供勞動不屬于加班。當然,如果勞動者在被隔離期間正好存在需要加班的情形并符合企業關于加班的規章制度,則屬于加班。
七、疫情期間企業能否安排部分員工居家辦公,部分員工停工停產?
企業基于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根據企業實際經營情況,可以合理安排員工辦公方式。但在具體人員安排中,要注意結合工作屬性、是否具備遠程辦公的條件、停工停產對公司運營的實際影響等多重因素確定相應人員名單,切忌安排具有針對性、歧視性,要體現公平合理原則。
八、員工沒有參加核酸篩查,渝康碼變黃碼,封控結束后企業能否將其拒絕進入辦公場所?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以及有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法律法規規定,服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通告,配合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采取的各項公共衛生事件預防與處置措施。對不配合上述履行防疫義務的職工,企業應加強宣導,并要求職工立即就近前往相關機構進行核酸檢測,待陰性報告出具后再復工。對仍拒不配合的,應交有關主管部門或公安機關處理。員工因不遵守防疫規定而不能復工的,企業也可依據單位規章制度予以相應處理,情節嚴重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九、疫情防控期間,員工因不配合政府部門疫情防控措施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被行政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的,企業可以作相應處理嗎?
疫情防控期間,職工因不配合政府部門疫情防控措施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被行政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的,企業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勞動合同和規章制度等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十、封控期間恰逢員工勞動合同期滿,企業能否終止員工勞動合同?
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的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十一、企業可以因疫情原因進行裁員嗎?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提出,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確定要裁員的,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理。可以建議企業與員工協商降薪共克難關,確因生產困難裁員的,優先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不能協商解除的再依法裁員。
十二、企業應當如何與職工就疫情期間的調整薪酬、縮短工時、輪崗輪休等進行協商?
企業與職工可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就勞動關系有關事項進行平等協商。企業和職工方就疫情期間的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具體事項出臺方案草案,提交職代會或者全體職工審議討論或者審議通過。受疫情隔離封控等影響,討論或審議也可通過網絡會議、微信群等線上形式進行。通過以上集體協商民主程序后,企業對員工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的方式才為合法合規。
十三、職工居家隔離觀察期間,年休假、婚喪假、產假、男方護理假等假期是否順延?
職工在休年休假、婚喪假、產假、男方護理假等假期期間按防疫要求居家隔離觀察的,相關假期不因與居家隔離觀察時間重合而順延。
十四、企業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屬不可抗力為由和員工中止勞動合同?
《關于妥善處置涉疫情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17號)第(一)條明確規定,受疫情影響導致原勞動合同確實無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的做法,企業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依法變更勞動合同。因此,受疫情影響的民事合同主體可依法適用不可抗力條款,但勞動合同主體則不適用并不得因此中止履行勞動合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聯合發布第一批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1》“用人單位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屬不可抗力為由中止勞動合同”也明確規定,企業不能單方規定不可抗力,但是企業仍然可以與員工協商疫情防控期間有關薪酬福利。
十五、如果職工在工作中被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是否算工傷?
《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員工在工作中被感染新冠病毒,如其非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則不屬于工傷認定的范圍。工傷保險條例對傷病區分,只有兩種病才能認定工傷,即職業病和突發疾病48小時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