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職工的勞動關系能不能隨意解除?
2024-9-30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專家分析
本案中,李某被鑒定為五級傷殘,即使雙方合同到期,但未經李某本人同意,公司不能單方面解除與其勞動關系,而是應盡可能地為李某安排適當的工作,或是按月發給傷殘津貼。
結論
五級、六級傷殘職工,用人單位不能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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