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調解協議賠償金額過低,可以撤銷嗎?
基本事實
王某系甲公司工作人員,甲公司為王某參加了工傷保險。2021年5月23日,王某在甲公司施工現場(重慶市江北區啟迪協信重慶科技城M6-1/07地塊、幼兒園工程項目)工作時受傷。王某后經重慶三某醫院治療診斷為:1.右胸第6肋骨骨折;2.右胸部軟組織損傷。
2021年7月27日,重慶市江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該局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王某所受傷害為工傷。
2021年8月10日,甲公司(甲方)與王某(乙方)簽訂《調解協議》。該協議載明:“乙方王某于2021年5月23日下午3點左右在甲公司上班,拉磚時不小心腰撞在磚車手柄上,導致腰受傷骨折。現治療傷愈,勞務公司已支付全部醫療費用、生活費、護理費等,現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協議:乙方出院后,甲方一次性賠償包括但不限于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后續治療費,交通、護理、生活費、誤工費、傷殘補助費等,共18000元。甲方在2021年8月10日支付12000元,剩余6000元在2021年10月10日前支付清余款……此次事故甲方先行對乙方賠付,故工傷保險賠償款屬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取工傷賠償款。本協議為一次性解決涵蓋乙方受傷后的一切補助費用,乙方收到12000元后本合同生效,乙方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費用。”
2021年8月10日,王某出具一張《收條》,載明:“今收到甲公司工傷費12000元(工傷賠償費)”。
2022年1月20日,重慶市江北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就王某此次受傷出具《再次鑒定結論書》,認定王某為傷殘十級,無生活自理障礙。
2022年10月27日,王某就本案爭議向重慶市江北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22年11月4日,該委作出《逾期未作出決定證明書》。2022年11月8日,王某遂就本案起訴。
一審另查明,2022年,王某就此次受傷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起訴甲公司,要求該公司支付王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5000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500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0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54000元、醫藥費1286元。2022年12月29日,該院作出(2022)渝0105民初9729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王某的工資為300元/天,王某未舉證證明雙方勞動關系解除時間和事由,遂判決甲公司支付王某停工留薪期待遇18675元,并駁回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庭審中,王某陳述其就本案向工傷保險基金領取了43000元左右的傷殘補助金。
王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撤銷王某與甲公司雙方于2021年8月10日簽訂的《調解協議》。
一審法院認為
本案主要爭議在于案涉《調解協議》是否顯失公平以及王某行使撤銷權是否超過除斥期間。
關于《調解協議》是否顯失公平的問題。一審法院認為該協議顯失公平,理由如下:王某所受傷害為工傷,甲公司應當向其承擔相應的工傷賠償責任。結合王某受傷時間、傷情、傷殘等級、本人工資等情況核算可知,上述協議所約定的金額明顯低于王某實際應獲得的賠償金額(不足75%)。雖然甲公司為王某參加了工傷保險,但約定其僅支付18000元,而后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核定支付的相關工傷賠付費用歸其所有。對雙方當事人而言,存在明顯的權利義務不對等的問題,且明顯超過法律允許的限度,必將導致王某遭受重大不利,有違公平原則。甲公司雖然辯稱簽訂協議時,雙方勞動關系未解除,但是協議上卻約定了甲公司的賠償包括了勞動關系解除情形下的王某應獲得賠付項目,并約定“本協議為一次性解決涵蓋乙方受傷后的一切補助費用,……乙方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費用”。若按照該約定履行,無論勞動關系是否解除,王某均無法獲得其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因此,上述《調解協議》顯失公平,應當被撤銷。
關于撤銷權行使期間的問題。案涉撤銷權應當自王某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相關工傷賠付項目金額的確定需要在王某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后才可以確定,故王某行使撤銷權的期限應當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之日起計算。而案涉《再次鑒定結論書》作出時間為2022年1月20日,王某申請仲裁或起訴要求撤銷該《調解協議》時均未超過一年,其行使撤銷權符合法律規定的除斥期間。故對于王某撤銷《調解協議》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判決:撤銷王某和甲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簽訂的《調解協議》。
二審法院認為
根據本案已經查明的事實,案涉協議約定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核定支付王某的相關工傷賠付費用歸甲公司所有,而由甲公司據協議賠付王某的款項金額18000元必然明顯低于王某因為工傷而自甲公司和工傷保險基金應獲得的賠償金額的75%,屬于顯失公平,王某有權撤銷該協議。王某的勞動能力再次鑒定結論書作出時間為2022年1月20日,應以當日作為王某應當知道案涉協議具有可撤銷情形的起算日期并自當日起算其行使撤銷權的除斥期間,而至其申請仲裁時并未經過除斥期間,一審判決判令支持王某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甲公司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