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2025加班工資有變(附加班費詳細計算方法)
自2025年起,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增加2天。如果遇到節假日加班,加班工資該怎么計算呢?今天,小編就給大家好好聊聊「加班」這件事。
加班費到底怎么算?
按基本工資還是實際工資?
哪些情況算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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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哪些情況算加班?
根據我國勞動法及相關規定,我國的工時制度主要分為三種:標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
除標準工時制以外,用人單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不定時工作制需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
標準工時制:《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在標準工時制下,加班包含三種情形:延時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
根據最新發布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24年修訂)規定,全年法定節假日共13天: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4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2天(5月1日、2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至3日)
因此,上述13天為法定節假日,如果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應支付三倍工資。其他的周末休息日及調休的休息日加班,用人單位就需支付兩倍工資。
舉個例子,2025年春節假期從除夕至初七共有8天,但是只有除夕至初三這4天是法定節假日,可以主張三倍工資;
其余4天均為調休,用人單位不予調休時可以主張兩倍工資。
02 加班工資怎么算
加班費的計算涉及兩個方面,一是計算基數,二是計算方法。
1、如何計算自己的加班工資呢?
我國的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加班工資計算公式具體如下:
01工作日小時加班費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加班費計算基數÷21.75÷8×加班時數×1.5倍。
02休息日加班費休息日加班費=加班費計算基數÷21.75×休息日加班天數×2倍。
03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法定休假日加班費=加班費計算基數÷21.75×法定休假日加班天數×3倍。
綜上,加班費計算方法大致為:加點為150%,休息日為200%,法定節假日為300%。
2、在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方面,爭議較多。
上海高院《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民一調研2010)34號文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月工資有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應按雙方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來確定;
如雙方對月工資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規定來確定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并以確定的工資數額作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
如按《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規定仍無法確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數額的,對加班工資的基數,可按照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扣除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等項目后的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確定。
如工資系打包支付,或雙方形式上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明顯不合常理,或有證據可以證明用人單位惡意將本應計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項目歸入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等項目中,以達到減少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數額計算目的的,可參考實際收入x 70%的標準進行適當調整。”
其他地區對此問題的規定大同小異。
因此,在雙方未約定加班費計算基數的情況下,加班費按照勞動者每月恒定發放的工資標準為基數。
對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通過協議約定加班費計算基數的行為,上海地區司法實踐中采取“有限適用”的原則,即約定的基數不宜過低,可參照總收入的70%作為約定是否合理的判斷標準。
但在廣東則可以直接約定最低工資為計算基數,各地差異較大。
03 與加班相關的問題匯總
根據后臺小伙伴的提問,小編總結如下:
◆加班和加點的區別
◆值班和加班的區別
◆雙休日出差可否算加班?
◆員工主動加班,公司要支付加班費嗎?
1、加班和加點的區別要記住
加班和加點,都屬于勞動法所界定的“延長工作時間”。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一條規定: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可見,加班是指根據用人單位要求,在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日進行工作,一般以天數作為計算單位。
加點則是指在法定的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進行工作,以小時為計算單位。
2、值班和加班的區別
簡單說來,認定值班則不支持加班費計算。
值班是指單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臨時安排或根據制度安排與勞動者本職無關聯的工作;或雖與勞動者本職工作有關聯,但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為非生產性的責任,如看門、接聽電話等。
加班則指勞動者在平時正常工作時間外,繼續從事自己的本職工作。
認定加班還是值班,主要以勞動者是否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體的生產或經營任務、用人單位是否提供休息場所、勞動者是否有睡眠時間等綜合判斷。
如果認定為值班,則不支持加班費計算,但勞動者可以根據規章制度、勞動合同、集體合同以及慣例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值班待遇如值班津貼。
3、雙休日出差可否算加班?
雙休日即法定公休日,一般為勞動者休息的期間。
雙休日加班,如上所述,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補休,不能補休的,應當支付200%的加班工資。
那么,雙休日出差,是否屬于加班?用人單位是否要支付加班工資?
加班是指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從事本職工作的狀態,所以界定“出差是否屬于加班”就在于“勞動者是否提供了本職工作范圍內的勞動”。
譬如銷售人員,如果出差期間適逢雙休日,又正與客戶聯系工作洽談業務的,則屬于“提供本職范圍內的勞動”,就應當視為加班。
當然,如果某員工雙休日出差已被用人單位認定為加班,就應當支付相應的加班費,而不能用出差津貼、出差補貼等形式替代支付。
4、員工主動加班,公司要支付加班費嗎?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這表明,加班的前提是協商。
單位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員工加班。
另一方面,假如員工未履行加班審批手續而自己主動加班,也不應視為加班。
但有一種情況例外,如果用人單位缺乏任何關于加班審批程序的規定,且以考勤卡作為加班費的計算依據。
此時,員工延長工作時間從事本職工作,就可將考勤的統計記錄作為認定加班的依據。
在一些地區的司法實踐中,也將這種情況視作用人單位對員工加班事實的默認。
那么,員工就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