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員工談戀愛的規章制度是否有效?
案例簡介
某科技公司與蔣某簽訂一份《勞動合同》,同時科技公司制定并公布的《2019年獎勵計劃》載明:
二、鐵軍之王(名額2名):
(一)獎項內容:
鐵軍之王第一名:獎勵購車基金人民幣30萬元;
鐵軍之王第二名:獎勵購車基金人民幣15萬元……另,科技公司制定的十大鐵律內容為:
(1)公司同部門不準談戀愛;
(2)不準當眾頂撞上司;
(3)……
后蔣某因自己的銷售業績達到規定的“鐵軍之王”的標準,被科技公司授予“鐵軍之王”的稱號。
公司以蔣某與公司同部門員工談戀愛為由,拒絕向其發放獎金15萬元。
蔣某遂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科技公司支付該獎勵金。案經勞動仲裁及法院一、二審訴訟。
法律分析
本案爭議焦點為:用人單位以勞動者違反公司“十大鐵律”,據此主張不發放“鐵軍之王”獎金的理由是否成立?
公民婚戀自由且受法律保護,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涉。
用人單位有權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通過合法的程序制定規章制度,但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用人單位關于禁止同部門員工談戀愛的規定,有違公民婚戀自由,其以勞動者與同部門同事談戀愛違反公司鐵律為由,主張勞動者不應獲得“鐵軍之王”獎金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裁判結果法院判決:某科技公司應按獎勵計劃向蔣某發放相對應的獎金。
典型意義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該條款賦予了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的權利和義務,但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必須同時滿足程序和實體兩方面的要求,即程序上必須依法經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勞動者公示或者告知;實體上該規章制度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否則該規章制度應為無效,對用人單位及勞動者均不具有約束力。
本判決對厘清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公司規章制度的效力認定問題,對規范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制定、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可起到良好的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