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焦慮癥屬特殊疾病,應享受24個月醫療期!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5日,華子入職到楚天公司擔任電氣工程師,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自2018年2月5日至2021年2月28日。
2018年8月30日,華子因焦慮癥治療請假。
后華子疾病未治愈,未到公司上班。
2018年12月4日,楚天公司以華子三個月醫療期屆滿后疾病未痊愈,無法正常工作為由,解除了與華子的勞動合同。
2018年9月至11月,楚天公司按1144元每月向華子發放了醫療期工資,2018年12月,楚天公司向華子發放了醫療期工資1062元。
另楚天公司向華子支付了補償金23584元。
華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楚天公司恢復勞動關系等。
仲裁委駁回了華子的仲裁請求。
華子起訴稱:
判令公司恢復勞動關系等。
一審法院認為
原勞動部《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中關于特殊醫療期問題規定:
“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某些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癥、××、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根據上述通知的規定,患有特殊疾病的職工,不論工作年限,如疾病未能痊愈,可享受不少于24個月的醫療期。
本案華子所患疾病為焦慮癥,屬于精神類疾病,且未能痊愈,故華子在24個月內未痊愈的期間,均應屬于醫療期。
勞動者在醫療期限內除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情形下,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楚天公司在2018年12月4日單方面解除了華子的勞動合同,此時華子的疾病尚未痊愈,尚處于醫療期內。
楚天公司在此期間以華子醫療期結束,尚未痊愈,無法正常工作為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了法律規定,故楚天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無效,本院對于華子要求楚天公司恢復勞動合同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一審判決:楚天公司與華子的勞動合同恢復。
公司上訴稱:
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華子不應當享有24個月的法定醫療期,而應當根據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依法享有3個月的法定醫療期。
華子并不當然享有24個月的法定醫療期,并沒有任何法律或者醫學依據說明焦慮癥是精神疾病,一審法院對精神疾病擴大解釋沒有任何依據。
公司已經按照法律規定向華子通知勞動合同解除事宜,并支付了病假期工資、經濟補償金、代通知金,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已經合法解除。
雙方的勞動關系不應當恢復。
二審法院認為
本案爭議焦點為楚天公司與華子之間的勞動合同應否恢復,對此,本院分析如下:
楚天公司在2018年12月4日單方面解除了華子的勞動合同,此時華子的疾病尚未痊愈,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的規定,華子尚處于醫療期內。
楚天公司在此期間以華子醫療期結束、尚未痊愈,無法正常工作為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了法律規定,故楚天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無效。
一審法院判決恢復楚天公司與華子之間的勞動合同正確,本院予以支持。
楚天公司所稱其與華子之間的勞動合同已經合法解除,不應當予以恢復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