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因下雨路滑摔傷算工傷嗎?
2016年8月8日賈雨村與河北某速遞公司建立勞動關系。
工作才幾天,2016年8月13日18時30分,賈雨村從單位宿舍步行至工作地點上夜班途中,因下雨路滑摔倒致傷。
2017年6月28日,賈雨村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17年8月25日,人社局于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認為賈雨村所受傷害不屬工傷。
賈雨村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
一審判決:上班途中因下雨路滑摔倒致傷不能認定為工傷
一審法院認為,2016年8月13日18時30分賈雨村從其所居住的單位宿舍步行至工作地點摔倒受傷的事實,原、被告雙方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可。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市人社局依查明的事實,認定賈雨村2016年8月13日18時30分從其單位宿舍步行至工作地點為上班途中,但在該途中因下雨路滑摔倒致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依法定程序作出不予工傷認定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規適當,本院予以支持。賈雨村主張理據不足,一審判決駁回賈雨村的訴訟請求。
賈雨村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
二審判決:賈雨村是上班途中,因下雨路滑摔倒致傷,不屬工傷
二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本案中,賈雨村是上班途中,因下雨路滑摔倒致傷,不符合上述法規規定的情形,市人社局對其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無不妥。
賈雨村稱其摔倒致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賈雨村雖屬于工作時間前,但摔倒致傷并未在工作場所內,也未從事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僅僅是雨天路滑摔倒致傷,顯然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對此上訴理由,本院不予認可。
綜上,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賈雨村仍不服,向河北高院申請再審,理由:我于2016年8月13日晚換好工作服,在廠區內步行去工作崗位途中滑倒摔傷,符合“在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完全符合工傷認定的標準。
高院裁定
高院判決:此種情形下職工意外跌倒摔傷,若認定為不屬于工傷的情形,既有違立法本意,亦有悖生活常識
高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由此,《工傷保險條例》立法的首要目的就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根據上述規定,“工作場所”是指與職工工作職責相關的場所,而非僅僅指工作崗位。職工在工作場所內去往工作崗位的途中,工作目的明確,且為開始工作所必須進行的行為,此種情形下職工意外跌倒摔傷,若認定為不屬于工傷的情形,既與有違《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本意,亦有悖生活常識。
本案中,賈雨村在廠區內前往工作崗位工作的路途中因下雨不慎摔傷,在無相反證據證明職工從事與工作無關事務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為工傷。
基于上述,市人社局未提供證據證明賈雨村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務,對賈雨村不予認定工傷,與事實不符,亦未體現勞動法中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
綜上,高院判決撤銷一審、二審判決,撤銷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案號:(2019)冀行再6號(當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