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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中關于N、N+1、2N、2N+1的規定

2025-3-28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聽到大家討論N、N+1、2N、2N+1。

但你知道每個詞的概念嗎?到底是“N+1”還是“2N”?離職補償如何判定?

今天這篇文章,我們專門來給大家講講《勞動法》中關于N、N+1、2N、2N+1的規定。

01 什么是N、N+1、2N、2N+1?

在勞動法中,N、N+1、2N、2N+1是用來計算離職經濟補償的不同方式。這些符號代表了不同的補償標準和計算方法。

一、N代表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舉個??:如果勞動者在某公司工作了5年,那么N=5,經濟補償為5個月的工資。

二、N+1中的“+1”代表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的,應當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舉個??:如果勞動者工作了5年,且用人單位未提前通知,那么經濟補償為5+1=6個月的工資。

三、2N代表雙倍的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舉個??:如果勞動者工作了5年,且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那么賠償金為2×5=10個月的工資。

四、2N+1

需要注意的是,法定的離職補償,只有三種,即“N”“N+1”“2N”,不存在所謂的“N+3”“2N+1”……

這些計算方式的具體應用取決于勞動合同的解除原因和程序,跟著小編的腳步繼續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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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用人單位需要支付N的情形

在《勞動法》中規定,用人單位需要支付N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36條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后解除勞動合同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0條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后解除勞動合同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0條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后解除勞動合同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0條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1條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1條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1條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1條

9、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4條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4條

1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4條

12、因用人單位被責令關閉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4條

13、因用人單位被撤銷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4條

14、因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4條

1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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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用人單位需要支付N+1的情形

《勞動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除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外,還需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主要包括3種情形:

1.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解除勞動合同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

2.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解除勞動合同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

3.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解除勞動合同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

04 用人單位需要支付2N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才能拿到雙倍經濟賠償金。

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法律規定不能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解除了的

用人單位在用工過程中存在以下違法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用人單位的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2.解除勞動合同程序違法的

未通知工會、未確告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并聽取勞動者的申訴和辯解的。如果沒有聽取工會意見+明確告知勞動者,則屬于解除程序違法。

未履行相應程序,直接解除的。如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要先培訓或調整崗位,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才能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培訓或調整崗位直接辭退,屬于違法辭退。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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