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被騙90萬,應該賠公司多少錢?
01 基本案情
馮某、湯某、鄧某分別是某公司采購、會計和出納。
2022年7月11日中午,馮某收到短信,對方自稱是公司董事長李某,表示其更換了工作號碼,要求馮某通知湯某加入新建的微信工作群,湯某加入微信群后,“董事長”要求湯某給其指定的賬戶匯款90萬元。
湯某接到“董事長”指令后要求出納鄧某制作付款憑證,鄧某制作了60萬元的付款憑證,至辦公室找到董事長簽字,董事長當時不在辦公室。
鄧某回到財務室與湯某商量,此時,“董事長”又在微信群中催促湯某匯款,湯某感覺事情比較緊急,在微信上與“董事長”請示能否先匯款再簽字,得到“董事長”同意后,湯某與鄧某分3筆,每筆20萬元,匯入了對方指定賬戶。
兩小時后,鄧某又制作了30萬元的付款憑證,此時真正的董事長來到財務室,鄧某拿出之前的三張匯款單讓董事長補簽,董事長稱沒有發出過匯款指令,此時幾人方知被騙,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公司認為馮某在未核實信息的情況下將騙子的電話給到會計和出納,而湯某、鄧某違反財務制度,在沒有董事長簽字確認的情況下違規匯款,三人的失職導致公司產生重大經濟損失,遂申請勞動仲裁,請求馮某、湯某、鄧某共同賠償損失60萬元。
02 仲裁結果
青浦仲裁委經審理認為,本案中,采購馮某未經核實即輕信騙子的“董事長”身份,并按照指示將所謂“董事長”的電話、微信推送給會計湯某,并要求湯某加入微信工作群,存在重大疏忽。
會計湯某基于對同事的信任,輕信了騙子身份及轉賬指示。出納鄧某則根據湯某獲得的信息違規匯款,最終導致公司損失。
湯某和鄧某作為公司會計和出納,對于財務風險應負有謹慎注意及應對的義務,其二人知曉董事長聯系方式,但未與董事長進行電話或語音溝通,違反財務制度將大額錢款匯出,存在明顯的失職行為。
三人在本次事件中均存在較大過錯,但本案經濟損失系因犯罪嫌疑人詐騙行為直接導致,公司亦已向公安機關報案,故該經濟損失的最終責任人應當是犯罪嫌疑人。
綜合以上因素,考慮三人的工作時間、工資標準、責任比例等因素,酌情確定三人各賠償公司經濟損失4萬元。若涉案錢款被追回全部或部分,公司應將通過本案獲得的賠償款按比例退還三人。
03 典型意義
近年來,通過各種APP軟件冒充單位領導、同事實施犯罪的案件層出不窮,部分用人單位管理不規范、制度不嚴謹,給了犯罪分子可趁之機。實踐中,面對潛在風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通過增強內部管理、提升個人防范意識、使用安全軟件等多方面措施,共同構筑安全防線,保護企業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本案裁決明確了如下審理思路,若勞動者在履職過程中確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較大損失,且勞動者對此存在較大過錯,應適當承擔賠償責任。至于賠償責任的大小,應結合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工作職責、履職情況、工資收入等現實因素綜合確定,以實現利益平衡。
來源2025年4月28日,上海二中院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