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延長產假、護理假后的10個法律問題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已于2021年11月25日經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并予以公布,該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的《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已經正式施行,而其中最主要的修改內容是: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生育假期調整為178天,即產假98天+延長產假80天;男方享受的護理假增至20天;最為特別的是在產假或者護理假期滿后,夫妻一方均可以休育兒假至子女一周歲或者夫妻雙方在子女六周歲前每年休五至十天的育兒假。
對此,為了讓讀者更清楚的了解新的條例內容以及在之后的假期管理上做好應對,特對常見的問題作出以下建議。
1即將休完產假的女職工,是否適用延長產假80天?
建議:目前重慶地區相關部門還沒有出臺具體的實施意見,但根據其他省份如四川的意見,正在休假的女職工可以繼續享受延長產假。因此,對重慶地區而言,正在休98天產假或30天延長產假的女職工很大程度上都可適用,即對該類人員再增加50天假期,休滿178天。
2對于未按規定生育的,如未婚先育、超生的,是否能享受產假?
建議: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女職工生育均可享受98天的產假,但是在重慶地區是否能享受延長生育假,筆者認為是不可以的,根據條例規定,即只有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才可享受延長生育假。
3員工休育兒假單位說了算嗎?
建議:對于育兒假,根據條例規定有個前提,即經單位批準,這也就意味著用人單位在育兒假的審批上擁有更多的自主權。建議用人單位及時修改完善本單位的休假管理制度,員工按照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所要求的程序和需要提供的相關手續來享受育兒假。
4修訂休假管理制度是否需履行民主與公示程序并告知員工?
建議: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因休息休假制度涉及到員工的切身利益,用人單位在修訂休息休假制度時應履行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民主討論程序,同時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最終確定制度的修訂與完善內容,并通過單位內部的公示程序告知員工。
5女職工產假期間用人單位是否需支付工資?
建議:需要支付,女職工產假期間依法享受生育津貼。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6延長產假、護理假、育兒假的休假期間,可以降低員工工資待遇嗎?
建議:不可以,延長產假、護理假期間應當按照在崗職工同等待遇。特別是根據條例規定,夫或妻休育兒假至子女一周歲期間的工資不得低于本人休假前基本工資的75%;夫妻在子女六周歲以前每年休育兒假期間同在崗職工待遇。
7休產假的同時可以再請休年假嗎?
建議:可以休當年度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明確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8辭退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有什么后果?
建議:在無相應的證據和法律依據作為支撐的前提下,建議單位輕易不做解除決定,否則極易構成違法解除,女職工主張違法解除賠償金或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特別是判令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還要承擔違法解除期間的工資待遇。
9職工當年度未休的育兒假,能否延續到下一年繼續休?
建議:目前條例并未明確規定是否能延續休假,但是參考其他省份如四川省發布的實施意見,對于育兒假不能延續至第二年,因此,重慶地區極大可能也是如此,在具體意見未出臺前,可暫時參照其他地區意見進行處理。
10夫妻每年休育兒假是在自然年度內嗎?
建議:對于安排的年度周期,條例并未明確是以自然年度還是以子女的周歲作為享受育兒假的周期,其他省份既有按照自然年度也有按照周歲的,但是筆者認為應當理解為以子女出生之日起每一周歲為一年更為合理。
綜上,對于本次條例的修訂,既是為了保障女職工的生育權利,也是為了響應國家三胎政策,但是假期的調整也對單位的日常管理增加了很多不穩定的因素,在重慶地區的具體實施意見出臺之前,建議單位在審批假期或作出相關的決定時向律師團隊征求意見,控制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