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萬得數據分析師王某跳槽b站被萬得認定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索賠200萬元,引發行業關注。
上海一中院作出二審判決,僅以經營范圍重合為依據無法判定萬得與b站構成競爭關系,王某未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無需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無需支付違反競業限制違約金200萬元。
現在互聯網企業,全員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極為普遍,用較低的競業限制補償金來限制人員的流動跳槽。競業限制本身已經被濫用的情況下,這個判決可以說是給濫用的企業敲了個警鐘。
你簽訂過競業協議嗎?了解過競業協議對打工人的影響嗎?今天分享的這篇文章會解開你的疑惑。
01競業協議到底是個啥?
其實,所謂的競業協議就是限制員工離職后跳槽去和原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就業,
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簡單點來說,就是限制員工離職后不能從事與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工作中。本質上就是企業通過限制人才隨意流動而進行商業保護的一種手段而已。
在這個知識經濟的時代,商業機密就是企業的核心競爭力,與企業發展息息相關,關乎企業的生死存亡。
同時,“就業是最大的民生,對于一個家庭來說這是天大的事情”,就業關涉勞動者的生存與發展、家庭的幸福與和諧、甚至整個社會的穩定與發展。
競業協議,是為了在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保護勞動者就業自由之間尋求一種平衡,最大限度實現“兩全其美”。至于限制哪些公司,哪些崗位,限制時間的長短,以及違反協議的處罰,都會在競業協議中提及。
競業協議的限制人員僅限于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一些具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企業本身應根據自身性質和情況進行分析,從而確定企業中有哪些人員掌握了商業機密。
對于一些普通員工,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間知曉公司商業機密時,也會列入競業協議的簽訂范圍的。即使如此,不過現在簽訂競業協議也是一刀切的,有的公司基本上100%覆蓋了。本著寧可錯殺一千,不可放過一個的原則,一般在入職的時候,員工就需要簽競業協議了,至于員工離職的時,是否要履行競業限制協議,那主動權就在公司手中了;目前競業限制協議基本已經泛濫了,作為卑微的打工人,感覺被命運無情地掐住了喉嚨,感到窒息。
02競業協議對打工人有什么影響?
前一段時間,科大訊飛起訴騰訊員工的新聞上了微博熱搜,科大訊飛以違反競業協議為理由,讓員工賠償高達2640萬元,金額之大,令人震驚。這起天價違約金的賠償案,是我國近幾年來眾多競業限制糾紛的一個縮影,在職場上屢見不鮮。
在以前,這種類似的糾紛很少,一直到2014年有了一個明顯的增長趨勢,在之后的幾年增長量起起伏伏。而到2019年這種案件數量達到了新高。
公司為什么要讓員工簽競業協議?
最初競業協議的初衷只是為了避免公司機密外泄以及限制競爭。適用的人群往往也是企業的高層人員,限制期限不超過兩年,為了補償員工的就業自由受到限制,公司通常來說會按照離職前一年的平均月工資30%,每月發放競業限制補償金的。
隨著各大企業之間存在的業務競爭情況越來越普遍。就以騰訊和百度為例。這兩家公司列出的競爭企業名單上,幾乎是包括了所有的主流互聯網公司。比如百度的競爭公司除了阿里、騰訊、網易這些大廠,甚至包括了一些創業公司。也就是說,這些大廠出來的員工,基本都已經失去了再次進入大廠的機會了。
現在,競業協議的限制出現了擴張的趨勢,有些公司為了保護商業機密,選擇與普通員工、甚至全體員工(包括那些沒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簽訂了競業協議。
簽署競業協議的時候需要注意的問題
在競業協議中,最關鍵的就是限制的范圍了。內容包括離職后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的行業、業務和具體禁止服務的企業名單。接著是限制期限,從員工離職日算起,企業和員工可以協商具體時間長短,最多不能超過兩年。甚至不同的企業會對地域提出限制,在一些大型企業甚至涉及到全球范圍內,當然也會有企業限制到具體的某個城市或者地域。
協議中的補償條款對我們來說也很重要。競業協議的限制并不純粹的限制員工,企業如果想讓員工履行協議,那么就必須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來作為交換。根據我國的勞動法規定,競業協議的限制人員僅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03面對競業協議,我們該怎么辦?
一般情況下,職級越高的人離職,就越容易被執行競業協議。隨著競業范圍的擴大,可能連應屆生、實習生都可能簽訂競業協議。競業協議可以在員工入職時簽訂,也可以在員工離職的時候簽。
如果說員工在入職前就簽訂了此協議,不一定會生效,具體是否生效,是由離職時公司決定的。
那么問題來了,企業將這份協議放到面前時,我們是簽還是不簽呢?
如果不簽,不簽很有可能就無法入職。企業為了不讓本公司離職的員工,轉頭去競爭對手那里工作,很多公司會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得時候附加上競業協議。
如果選擇簽訂,那么可能會影響自己以后的工作。競爭限制期限最長有兩年時間,兩年不能加入競爭對手的公司,也不能自行創業與原單位產生競爭,這對想跳槽拿高薪的我們來說,是一道很大的限制。
首先我們要明確,自己是否屬于競業協議限制的人員,雖然勞動法中明確限定了競業限制人員只有三類,但并沒有對這三類人員進行客觀的定義。這是沒有一個統一標準的,企業選擇讓我們簽署競業限制協議,除非是有特別不合理的地方。一般不會以勞動者不是競業限制為主體而認定協議無效。
那么我們在面對競業協議的限制下,離職時應該怎么辦呢?
競業限制只能限制勞動者的擇業范圍,不能剝奪勞動者的就業權,所以競業限制協議只能約定勞動者離職后不能到與企業有競爭關系的公司上班,也不能自己做與企業有競爭關系的業務。
我們從事其他行業或沒有競爭關系的公司崗位是不受限制的,如果說競業協議限制了勞動者不能從事的業務超過了有競爭關系的范圍,則該約定是無效的。并且競業協議限制的最長期為勞動者離職的兩年之內,超過兩年的約定是無效的。
當然,具體的期限是一個月還是一年或者兩年,這些是由我們和企業協商確定的,只要不超過兩年便是合法的。
雖然我們簽署了競業協議,但是當我們離職時,如果說企業認為不需要對我們進行競業限制,不想浪費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話,是可以選擇不執行競業協議的。如果企業沒有告訴我們不需要履行,而我們又做到了競業協議中約定的事項時,是可以要求企業進行經濟支付補償的。
經濟補償金
企業在競業協議生效期間內需向員工發放不低于原工資30%的補償金,同時只要企業三個月沒有支付補償金的話,員工個人就可以單方面解除競業協議。
同時,也有一些企業將補償金與工資放在一起發放了,這種補償方式如果說沒有在條款中規定,并且發放工資的時候沒有明確表示兩者是分開的,那么,競業協議便是無效的。
總結幾點:
1.競業協議能不簽就不簽,簽訂后,無論是否履行或者解除,權利都在企業那一方,我們會非常被動。
2.如果說簽訂了競業協議,在離職時一定要跟企業確認是否需要執行,如果說不需要,我們要拿到企業的書面文件,避免入職了有競爭關系的公司,而被企業認定違反了競業限制協議,賠償巨額違約金。
3.超過三個月企業還沒有支付經濟補償的話,可以向法院申請解除競業限制協議,并要求企業支付我們履行限制期間的經濟補償。
這幾年商業競爭越來越激烈,相應的競業限制的案例也是經常出現,對很多行業來說,為了保守公司的商業機密,對員工的競業限制是越來越嚴格了。
對于已經簽訂競業協議的打工人來說,跳槽一定要謹慎,盡量不要觸碰這些雷區。
如果你還沒有簽,那一定要重視起來,認真對待,盡可能獲取足夠多的信息,不要做出讓自己后悔的決定。